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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熊锦秋:不宜为定增基金提供特殊待遇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7/8/9 11:11:00
  【锦心绣口】

  减持新政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制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

  熊锦秋

  九泰锐益、九泰锐智两只定增基金近日公告,由于5月27日发布的减持新规影响,基金估值的公允性存在不确定,决定中止第二次受限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笔者认为,监管层可对基金估值出台新的指引,但不宜为定增基金在锁定期等方面提供特殊待遇。

  上述两只定增基金的封闭期均为5年,为保证流动性,基金场外份额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为此需要对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定增基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增股票一般有一年锁定期,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市价跌破增发价、则以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第二种情形是市价高于增发价,基金所持定增股票的估值=C+(P-C)(D1-Dr)/D1,其中,C为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的市价,Dl为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

  由此看来,基金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估值与其总锁定期及剩余锁定期有关。此前定增股票经过一年锁定期之后到期自然就全部解禁流通,不过,按照今年出台的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新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属于“特定股份”,其减持除了需要遵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每90日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减持每90日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规则之外,还需要遵循“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特殊规则,上述估值公式中的D1及Dr就不好确定,估值也或难按老公式计算。

  由于527减持新规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基金的估值公允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有消息称监管机构或将出台定增估值的新方法,而有些公募联合起来,游说监管层给定增基金相应的“豁免权”,以免受减持新规之苦。

  笔者认为监管层不应随便授予定增基金这个豁免权。减持新政约束的“特定股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还包括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新政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制度,没有理由厚此薄彼。监管层可对定增股票出台估值指引,并不需要为定增基金的减持赋予什么“豁免权”,定增基金似乎也没有什么可以享受“豁免权”的特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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