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永达理上分自2012年7月开业至检查前从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5年利润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投保单的投保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保监局决定对永达理上分作出如下处罚:
永达理上分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情况,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永达理上分存在销售人员欺骗保险人的情况,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永达理上分存在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的情况,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永达理上分存在未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综上,上海保监局对永达理上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