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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房价又该上涨了,拆迁费用的大幅提高传递的是一种信号。一是,政府认可并能接受的市场定价;二是,居民可以接受的拆迁市场兑价;三是,这种拆迁成本之下的土地成本;四是,这种拆迁成本之上的建筑价值。那么北京的房价又有何道理不涨呢?
被拆迁的住房是并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非商品房,也是多年拆旧之后残存价值和坚固度都无法与新建商品房相比的旧房,还是设备条件、功能完备性远远低于新商品房的老建筑,如果这样的房子都被认为是3万元的市场价,那么商品性的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新房又该值多少钱才合理呢。总不能同位置的新房价格低于旧房吧,也不能给国家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还不如房管局的旧公房值钱吧。那些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私房也不能在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宪法制度下有特殊的权利吧。
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曾提交了份房屋成本构成的建议案,说明房价之中50%的部分流向了政府,但并未分析这50%或上海的64%部分有多少是政府未获取土地的支付,包括可能是高额的拆迁费,可能是市政基础费用的支出,也可能收益用于建设为穷人提供的廉租房或弥补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交易费用等。正是因为拆迁费用的高昂,因此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开发成本,也因此才有了环路内的价格远远高于环路外的价格、中心区的房价远远高于城乡结合部的房价。首先是土地成本的差异,当然还有位置的差异、公共资源的差异等……
我并不反对应给被拆迁户合理的安排,哪怕是较高的补偿,但如果这一保护民生的前提成立,那么就不应该过度的限制房价,因为房价中除了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服务、技术、产品应得的利益与报酬之外,还包括了对拆迁户的安排、土地的开发和土地的租金,也包括了土地收益用于其他公共支出或公共服务的内容。拆迁中有城市的、乡镇的、农村的被拆迁户,也有对被拆迁中的穷人给以的补贴和解困,还有本不应反映在拆迁建设成本中的各种贫困的救助,所以房价不仅是一个商品的成本构成,也包括了城市建设的其他内容和社会公平的含量。
遗憾的是当媒体报道拆迁问题时,会欢呼政府为保民生而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另一方面又在报道房价高得不合理、与居民收入的差别等等。可须知道北京的商品房3万元以上的豪宅是屈指可数的,而3万元的补偿费是不分对象和房屋质量差别而一视同仁的。
全国工商联关于成本构成的报告恰恰要说明各自的组成,也希望社会与民众能理解这其中的必然性。1988年全国住宅竣工的总量与今天的5—7亿平方米没有太大变化,但房屋的投资却从几百亿上升到了三万亿,大约增长了800多倍。为什么每年的房子并没有多,但投资却上涨了几百倍呢?正是由于这些基础成本组成的价格上涨,也必然的让房价上涨。而拆迁费用的标准则给出了一个市场的信号,大幅度提高拆迁的成本必然导致房价上升。
危机让房地产的价格波动处于下降的通道中,但价格在交易量的恢复中已平稳或将反弹。而拆迁价格的上调无疑会给社会一个重新定价的预期标准,3万元的标准约是2008年底平均商品房房价的2.8倍,那么商品房房价是不是也应该向上爬一爬呢。
每次交易量回升时,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房价的暴涨,过度的价格上涨会影响到交易的数量,但外力不断的冲击与刺激下,难道这种的房价上涨的担心不会变成现实吗?如果马斌承认这3万元/平方米的拆迁标准是依市场价确定的,那么房价又可能会在马斌的忽悠下重新回到上涨的轨道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