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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钟臻)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6年的时间中,非法吸收资金达1500多万元。昨日,大足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5万元,该公司老总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8年7月期间,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大足县龙岗街道北环西路“西门游园”项目中,因缺少开发资金,邓某遂决定,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借款,借款总额达1500多万元,除已还款35万余元外,至今尚有1500万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认为:该公司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