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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搜房博客:贾卧龙“买房后悔权”纯属纸上谈兵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9/6/15 13:34:00

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充当着弱势群体的角色,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确是一个需要深度研究的话题。“买房后悔权”正是站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上所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政策提出的背景正是由于“退房难”的问题。如果此政策可以实施,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目前“购房容易退房难,购房者权益难维护”的现状。然而,房子有着其特殊的属性,“买房后悔权”很难实现,纯属纸上谈兵。

提出“买房后悔权”的初衷就是认定房子也是普通商品的一种,消费者有享受“退换”的权力,看起来这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同时,房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在于“投入资金多、持有周期长”,也就是说人的一生可能只有一两次购买房子的机会。所以,对于自住型消费者而言,买房子是终身大事,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才能下手的,把“后悔权”完全放开是不现实的,而且还会把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搞乱。原因如下:

首先,房子是大额消费,消费者有义务承担其购买后的风险。所有的商品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房屋也不例外,不能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而要求退房。因为影响房子的外部因素很多,例如:现阶段房屋销售多属于期房销售,消费者看到的图纸和交房时的实际情况势必有些出入;楼盘在建设之处到建设完毕,周围环境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从而影响楼盘的品质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很现实。如果因为房屋户型有瑕疵或是房价下跌价值下降就要求开发商退房的话是有悖常理的。如同房价如果涨了,房屋价值增加了,开发商也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补交房款一样。

其次,房地产有其自身的销售秩序,随时可退可换只能搅乱市场。房子与其他商品的不同还有“房子的无法复制性”。就算是同一个楼盘,由于位置、朝向的不同,也不会出现同样一套房子。如果出现,几个消费者同时看上一套房子也只能销售给一个人,其他消费者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购买别的房源。但是,如果这个消费者一旦退房,其他消费者就只能是后悔错失了良机。而且,开发商在销售时,也是有着其相应的销售节奏的。随时随意退房将打破这种节奏,让楼盘销售无法控制,对于房地产的长期发展十分不利。

再次,购房退房都需备案,手续繁琐难以实现。其实,目前楼盘销售也存在“退房机制”,在房屋产权未到房管局备案之前也是可以进行退换的。然而,一旦购房者购买房产交纳房款之后,开发商就要到房管局进行备案,如此才能取得房产本,这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及合同协议,此时退房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损失。

再次,“购房后悔权”也将给开发商有机可乘进行市场作弊,对楼市发展不利。“购买后悔权”虽然是站在消费者维权角度为出发点的,但也会成为开发商的作弊工具。这将使“假按揭”更加容易,也更加方便了开发商“捂盘”、“造势”。给正在规范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对长期发展不利。

综上所述,虽然“购房后悔权”是对于消费者维权保护的一个进步思想,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将有悖于常理,并且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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