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邹强
本报讯 婚内买房通常情况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张女士一家当初为了逃税,假借着房屋赠与的名义,从亲戚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现在面临离婚,张女士尴尬地发现,由于当初房屋赠与协议上写明该房产只赠与丈夫一人,因此在离婚时她无权要求分割 该房产。据悉,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将房产赠与税费上调20%。这一新政的实施,不仅可以打击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张女士此类尴尬遭遇的出现。
为了逃税想出歪招房屋假赠与真买卖
昨天上午,张女士赶到报社,向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怯律师诉说了她的尴尬遭遇。
张女士说,1989年,当时才18岁的她,经人介绍和同一单位大她3岁的小A谈起恋爱。真所谓一见钟情,两人很快擦出火花,闪电般在外面租了间房住在一起。当时两人都没满法定婚龄,所以就没有去民政局领“红本本”。同居一年后,可爱的女儿出生了,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一晃五年时间过去了,两人早就满了法定婚龄,可他们觉得这样的生活过得挺好,由于怕麻烦,两人都没有去领结婚证。
1999年的时候,他们准备要买套房子,改善一下居住环境。经过反复考虑,他们决定将小A表弟在吴中区的一套房子买下来。当时为了逃税,小A和他的表弟一起去办理了房屋赠与手续。之后,张女士和小A自己掏一点,再问双方亲戚借一点,总共凑了16万元交给小A的表弟,作为买房的费用。
从去年开始,张女士和小A感情恶化,到今年年初,两人开始协商离婚的事情。小A也同意离婚,两人讲好孩子归女方抚养,但两人对房产的分割,却存在很大分歧。张女士认为,那套房子应该一人一半。但小A不同意,他拿出当初签订的《房屋赠与书》,对张女士说:“这张纸上写得很清楚,这套房子是单独赠与给我一个人的,你是没有份的。房子该归我一个人所有。 ”
张女士对此实在想不通,于是向商报律师团请教。
如今要协议离婚了发现房屋拿不到了
吴怯律师说,张女士的案例里面,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事实婚姻,另一个是房屋赠与。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张女士和小A于1989年同居,当时张女士18岁,小A21岁。两人到1994年的时候,都已经符合了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事实婚姻关系。
既然是事实婚姻,他们离婚的时候,还是可以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房屋赠与问题。 200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会随着结婚年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我国 《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由于当初《房屋赠与书》中明确将房屋赠与给小A,所以目前的情况对张女士很不利。
张女士如果想要夺回一半的房子,就必须向法庭承担举证义务,要证明当初是“假赠与、真买卖”。比如,张女士能不能找到当初的银行付款记录,小A表弟拿钱后有没有打收条,还可以叫小A表弟出庭作证,至于能否被采信,这就有赖于法官审理了。如果法院确定该房屋为小A个人财产的,张女士还能以“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小A从他的房产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房产赠与税上调20%有效避免此类尴尬
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非直系亲属、陌生人之间赠与房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只有三种情况的房产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目前苏州已经实施了这一新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这项新规,主要是为了预防国内房产市场中出现了种种房产“假赠与、真买卖”的逃税行为。
吴怯律师分析,这种房产假赠与的行为,其实在法律上有很大风险,因为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很难要求对方赔偿。另外,上面案例中张女士的尴尬,其实也就是一种法律风险。如果张女士一家当初办理了二手房买卖手续,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麻烦事了。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挖空心思去钻政策或法律的空子,一定要按章办事,这样才能受到法律切切实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