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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捂盘最高罚1万”:是惩戒还是放任?

1楼
方寸 发表于:2009/11/12 14:20:00
 日前,有媒体报道,为遏制开发商捂盘待涨牟取暴利的行为,南京法制办就《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规定,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后捂盘的,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这一看似为限制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而出台的政策,却引起了南京市民的质疑:你罚十次也抵不上他一套房赚的钱!
  
  事实上,在住宅均价万元的南京,捂盘惜售最高罚款1万元,相当于1平方米的房价。笔者不妨替开发商算一笔账:如果捂盘惜售,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房价上涨一成,开发商就收益10万元,10套房子就多赚100万,如果房价上涨更快,捂盘数量更大,开发商的捂盘利益就更大。与庞大的捂盘利益相比,区区1万元罚款如何遏制开发商的捂盘利益冲动?最高1万元的捂盘罚款标准,倒像一则纵容开发商捂盘的动员令。
  
  捂盘惜售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中央一直都在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欺诈惜售的违规行为。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3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等行为都被列入整治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今年以来,为打击捂盘惜售,不少地方也开展了打击行动:北京启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约谈捂盘惜售的开发商,一经查实,将公示开发商和项目名单,并严厉查处。上海规定:炒号、人为组织排队、内部订购,或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开盘、拒绝对外销售的,或以畸高价格挂牌,在一年内销售率不到5%的,将被认定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可给予当事开发企业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在杭州,有关部门也曾对捂盘惜售行为开出过罚单:2007年9月日,杭州今日嘉园开发商——杭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在领取预售证后长达5个月未开盘销售,遭杭州房管局通告,并勒令该楼盘公示三天后必须开盘。随后,针对分批领预售证的现象,杭州曾出台过“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政策和“领取预售证三天后必须得开盘”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和处罚与南京“最高罚1万”一样,对开发商根本起不到惩戒的效果。
  
  由于对捂盘惜售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细则,再加上不少地方政府沿袭房地产财政思维惯性,不愿意打击违规开发商,更不愿意平抑房价,导致地方政府对捂盘惜售的打击“雷声大,雨点小”,问责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南京市对捂盘惜售行为确定最高1万元的罚款标准,固然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但是罚款标准太低,显然不能有效打击捂盘惜售行为。
  
  其实,地方政府要遏制开发商捂盘惜售,平抑房价,一方面要制定严厉的处罚规则,重拳打击,从经济上让捂盘惜售的开发商得不偿失。从而引导开发商放弃暴利心态,用合理的价格、正常的销售手段运作市场。也让消费者从涨价预期的恐慌中走出来,逐渐回归购房理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改变对房地产财政的依赖心理,在做好保障房供应,降低地价与房产税费方面体现责任担当,让利于民,为平抑房价、楼市理性回归提供市场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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