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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写字楼地下建筑须缴土地使用税

1楼
方寸 发表于:2009/12/3 15:30:00

  首次明确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不涉及一般居住用房 对房价影响不大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首次明确对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孙钢解释说:“现在都是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地下建筑用地倒底该不该征税,过去在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次明确了,地下建筑一样要缴税,但目前只是按50%征收,优惠一下。”通知明确,在地下建筑征税面积上,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至于通知出台后,是否会对楼市、房价产生影响,孙钢表示:“规定涉及的房产一般都是有经营收入的房产,有经营收入的房产才有纳税能力,目前还没涉及到一般居住用房,所以这个规定对一般楼市应该没有什么影响,要影响也只是写字楼这一块,而写字楼的征收都比较规范,所以总体上这个规定对房价没有太大影响。”

  通知还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对于上述规定,一位了解税收方面情况的人士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性税种,收入归地方,以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许多模糊地带,“既有多收也存在少收的情况,现在就是把不清楚的问题厘清,应该与房价上涨无关,更多的是确保税收收入”。

  另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综合中广、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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