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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决定试点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2011年12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将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首批实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还包括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大连、青岛。改革内容包含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五个方面。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要转变旧的理念与方式,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公告明确,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地区的企业将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即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企业分类采取动态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如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