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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收藏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所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所交易的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交易的所有藏品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所有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六条 自然人。在本所进行所有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对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市场投资经验;
(三)对本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机构。在本所进行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所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二)对本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了解所有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所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八条 会员必须遵守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九条 本所不承担所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由于会员未依法申报相应税费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所概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十条 本所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所审核,获准参与以下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
(一)申请挂牌交易;
(二)参与再挂牌;
(三)参与线上交易以及积分返还等活动。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本所审核,获准从事以下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
(一)发展投资人会员;
(二)申请设立本所体验店;
(三)为旗下的投资人会员提供服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所。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四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所投诉。本所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五条 投资人参与本所所有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第十六条 本所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七条 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所书面或在线签署《交易风险提示书》、《投资人会员入市交易协议》以及《藏品持有人承诺书》,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自愿承担所有交易带来的风险,即正式取得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的申请流程,请参考《经纪会员申请流程》。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所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同意本所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藏品的持有量。
第二十三条 本所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所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将对会员实行分级管理,详情请参考《投资人会员级别管理细则》以及《经纪会员佣金返还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所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会员若对本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所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藏 品
第一节 藏品目录
第二十九条 在本所进行交易的藏品包括下列六个大类:
(一)钱币邮票;
(二)红木;
(三)玉器珠宝;
(四)古董;
(五)书画;
(六)其他收藏品。
第三十条 在本所进行交易的六大类藏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全部列入《藏品目录》。本所实行藏品挂牌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须按《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个藏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幅”、“件”等。
第三十二条 本所是发布和维护本所《藏品目录》唯一机构。
第二节 藏品托管挂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所发布《鉴定托管公告》,通知投资人具体托管鉴定时间,投资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将挂牌藏品运送至指定鉴定地点,逾期本所有权拒绝其挂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参与本所的托管活动,即视为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以及同意本所在充分做好风控的基础上授权其他合作伙伴通过各种线上线下交易方式促进交易活跃度,同时视为其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鉴定入库
第三十五条 申请挂牌藏品需经本所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在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鉴定;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藏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申请挂牌藏品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符合入库要求后方可入库托管,会员支付挂牌费后,本所将会员的《藏品鉴定托管挂牌单》转为会员的交易账户持仓,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七条 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藏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藏品鉴定托管挂牌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会员交易账户中,会员不得再凭《藏品鉴定托管挂牌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所主张任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会员为机构投资者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会员为个人投资者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鉴定入库流程完成后,本所将及时发布《藏品入库公告》。
第四章 藏品挂牌
第一节 挂牌总则
第四十条 藏品挂牌形式分为资产包份额化(标准化藏品资产包份额化、非标准化藏品资产包份额化)和单品,具体挂牌形式以公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 挂牌藏品申购、配售比例以具体公告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所所有会员均可申请将自己持有的藏品挂牌上市。
第二节 申 购
第四十三条 明确可以进行申购的挂牌藏品,会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
第四十四条 申购委托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
第四十五条 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四十六条 申购新藏品须全额预缴申购款及申购手续费。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会员账户。
第四十七条 新藏品申购日期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三节 申购价
第四十八条 新藏品申购价格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四节 申购时间
第四十九条 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藏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第五节 申购流程
第五十条 会员申购(T日):会员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第五十一条 抽签(T+1日):本所根据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五十二条 公布中签结果(T+2日):公布中签结果。
第五十三条 挂牌交易(T+2日):新藏品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条 以上日期全部为工作日,休息日顺延。
第五章 挂牌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五十五条 本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入金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5:00。
公众假期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十六条 另有公告的,交易时间按本所公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申请规则
第五十八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会员向本所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六十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购买申请。会员需要买入某一藏品时,在市场平台上发起买入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买入申请需求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本所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后双方形成电子合同。
第六十二条 转让申请。会员需要卖出某一藏品时,在市场平台上发起卖出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卖出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卖出申请需求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本所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后双方形成电子合同。
第六十三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所该藏品市场流通量的2%。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所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六十四条 本所对大部分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藏品挂牌交易首日交易日价格波动幅度为30%,但所有藏品挂牌第二个交易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藏品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十五条 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六条 收盘价为当日该藏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七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六十八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人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六十九条 买卖双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七十条 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七十一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七十二条 电子合同以港币计价,计价单位为港元。
第七十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七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再托管
第七十五条 再托管规则详见《藏品再托管实施细则》
第五节 藏品退市
第七十六条 本所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有权启动退市流程。
第六章 实物提取
第七十七条 实物提取须由本所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所指定地点办理。
第七十八条 所有实物交收的最低数量以具体公告为准。
第七十九条 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一)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过交易客户端填写《藏品提货单》,生成《藏品提货单》后,会员所提货藏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二)本所接到会员的《藏品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三)会员应缴纳相应的提货费,提货费计算方式以《提货细则》为准。
(四)会员携《藏品提货单》至本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八十条 自然人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会员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机构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八十一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10:00-16:00。
第八十二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藏品提货状态的所有实物将被锁定,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藏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所有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八十三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藏品提货单》将作废,提货费不退,其对应的所有实物第二天将被解除锁定。
第八十四条 提货数量达到该藏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所将及时发布藏品出库公告。
第七章 市场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本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八十六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所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八十八条 本所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全国所有交易平台与各大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八十九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九十条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九十一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九十二条 本所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九十三条 本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人会员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所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