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2022-06-02 02:45 发表于山东
商务部关于《关于逐步放开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货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模式的提案》中涉及的“在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试行集合竞价等交易方式”的答复:
证监会表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前述集中交易方式具有特定金融属性和较大的风险外溢性,需要完备的配套条件和制度安排,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适格的交易者和专业化的监管执法力量。否则,脱离配套条件引入相关交易方式易引发风险,甚至危及经济金融安全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2013年1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38号文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等从事现货交易服务的交易平台,无法突破38号文、37号文以及《特别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难以试行集合竞价等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