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途网 2023-04-05 03:16
3月16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迎来新一轮重构。
根据《方案》,在党中央机构改革方面,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改革力度之大近年来前所未有。
地方金融局何去何从?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本次改革方案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田轩认为,过往体制下,由于中央难以对游离于银证保体系之外的地方金融进行直接管理,在片面求发展理念牵引下,部分区域地方政府干预金融、非法集资、债务链条断裂等金融乱象及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区域性风险隐患突出。总结起来,过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职能分散,未实现统一归口管理;监管力量能力不足。
《方案》明确,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地方金融办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2002年前后,地方金融办开始崭露头角。当年,上海率先成立金融服务办公室,成为全国首个省级金融办。起初,金融办被定义为议事协调机构,上海金融办在当时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地方金融办相继成立,并逐渐在职权、编制、机构设置上走向独立。
《中国经济周刊》曾报道,至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前夕,我国已有31个省级政府成立了金融办,在222个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办,很多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机构。
2017年前后,不少省份将省级金融办升级为金融局。与此同时,随着部分省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从“内设事业单位”发展成为“审批、执法部门”。
“改革地方金融办何去何从?坦率地说,业内对此也充满了猜测。”前述地方金融监管人士李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直言,这次金融领域改革,对地方金融办的定位是“专司监管”,虽然涉及名称调整,但地方监管职责依然不变。
李愿说,业内有观点认为,本次金融监管改革是分阶段的改革。若是一步到位,应该把地方金融监管对“7+4”的机构全部并入金监总局。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地方的希望,更是一种对改革逻辑的理解。
所谓“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
“虽然,‘7+4’的牌照不是由部委批准的,但还是在做金融业务。很多人认为,如果改革一步到位的话,就不应该把‘7+4’放在地方金融局监管,在国家金监总局地方分局成立两个处室就可以。” 李愿表示,“但是我们理解,这次改革之所以分阶段进行,主要考虑此类地方金融规模较小、数量较大、风险较大,难以一步改革到位。就需要地方金融慢慢收缩规模、风险减小,到一定阶段以后再继续推进改革。”
至于去掉“金融局”“金融办”的名称之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如何更名,也成了地方金融监管人士考虑的问题。
他直言:“坦率讲,大家都觉得没有太合适的名字。有人提出,是否能改为‘金协办’,但既然没有服务的职能,那么叫金协办就并不符合‘专司监管’的定位。”
目前,一般省级金融管理局基本规模约在50~80人之间。地市金融办则形成几类,有些独立成为地方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有些则是发改委、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并不多。一般内设三四个处室,人员规模约为15~20人之间。
改革后,人员调整不可避免。
“有些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十几个处室, ‘7+4’最多7个处,基本上5个处就可以保证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配备,再保留一些基本的综合部门。其他服务、发展职能砍掉以后,人员肯定得缩减。”李愿说。
有评论认为,此次部署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主要是因为地方金融风险过高。
“其实别看地方‘7+4’类金融机构数量很多、风险很大,但它规模很小。”在李愿看来,包括地方城商行、农商行,乃至村镇银行等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规模较大、数量太多、风险极大”。
“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肯定是可控的。但往往是中小规模的持牌金融机构,他们数量太多了,股权太分散,做不到穿透式监管,无法做到行业的统一监管,这是金融风险暴露的最大敞口,也是我们认为本次改革的主要原因。”李愿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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