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2023-06-29 19:00
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上海金融法院向某交易所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1、加强会员单位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客户真实意愿的审核
会员单位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与客户的签约及履行部分适当性义务时必须加强对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的审核。建议在缔结相关合同及签署相关材料时,通过技术手段完善审核流程,例如引入人脸识别或其他身份识别技术,在线通过视频或音频确认客户的真实意愿;引入姓名戳或者在线签名技术,通过在线签字确认方式认定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引入第三方认证、公证,在缔约时保全客户真实表示的证据等,避免他人代为签约、勾选调查问卷等情况的发生。
2、强化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规范性与合理性
虽然目前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但《某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自律性规范,对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进行规制。某交易所应要求会员单位遵守《某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自律性规范。在了解客户环节,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测评问卷的设计,如增加对客户所从事的职业等个人信息内容,以更为充分、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与能力;在了解产品环节,应当要求会员单位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具体包括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产品说明、风险评级及其依据等,便于会员单位进一步掌握该类产品的实质风险等级;在适当销售环节,要求会员单位在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及其依据的基础上,与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进行匹配,在客户风险承受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的情况下,会员单位才能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3、增强会员单位在诉讼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的意识和能力
某交易所应要求会员单位主动履行尽到适当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向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在诉讼中,围绕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环节向法院主动提交上述证据材料。在法院向会员单位询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问题时,会员单位亦能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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