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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伪商品交易所”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3/10/10 0:50:00
“伪商品交易所”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2023-10-09 19:00
某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交易中心购买交易系统,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名,通过“做市商”模式,在交易平台上设立“夏枯草”等11种农产品合约。被告人王*甲发展被告人成*、吴*、张*、陈*、孙*以及吕*、徐*、陈*、张*等9人做相应合约的“做市商”,再通过网络推广发展代-理商近百人、代-理商发展客户近二千人加入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被告单位以没有实物对应的“金钱草”、“大红袍”、“柴胡”、“石柱红”、“夏枯草”、“竹胶板”、“脐橙”、“茯苓”、“元胡”、“天雄”、“魔芋粉”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以“T+0”模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标准化电子合约交易,交易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等制度。

被告人王*负责交易中心的全面工作,被告人何*负责公司客户出入金审核、数据查询、数据库日结、手续费及客户亏损金分成审核、手续费返还、保证金比例设定工作。被告人孙*、张*、陈*、吴*、成*等人招募代-理商并以上述手段通过交易平台共非法获利2260余万元,放大后的单边交易额1200余亿元,另收取交易手续费405万余元。

被告人孙*负责“金钱草”、“大红袍”两个合约,共非法获利670余万元。

被告人张*负责“元胡”、“石*”两个合约,共非法获利285万余元。

被告人陈*负责“竹胶板”合约,共非法获利199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夏枯草”合约,共非法获利132万余元。

被告人成*负责“脐橙”合约,共非法获利9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孙*、张*、陈*、吴*、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系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王*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三、被告人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张*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陈*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七、被告人吴*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八、被告人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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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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