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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疆律师吃回扣,遭行业纪律处分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8/6 16:11:00
新疆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公布一则违规行为处分案例,12名律师因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受到中止会员权利3至6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具体违纪事实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与某评估公司达成私下协议,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介绍委托人去该评估公司进行鉴定,按照案件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回扣,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新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初看标题,原以为某起司法腐败案牵出“勾兑”律师,原来是律师和中介服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共生共赢,律师生财有道,却违反执业操守。关于禁止律师获取当事人不正当利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明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介绍委托人去特定评估机构鉴定,继而按案件标的额收取评估公司支付一定比例回扣。中介评估公司或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收费规则,按诉讼标的额收取评估费或鉴定费,律师收取返点费的来源,事实上属于委托人支付评估、鉴定费的一部分,律师是在不正当牟取当事人利益。依据规则,除依法依规收取律师费,受托律师不得牟取当事人其他利益。新疆律师协会给予违纪律师中止会员三至六个月纪律处分,具有法理和事理依据。新疆违纪律师和中介机构合作损害当事人利益,类似现象并不鲜见,此事东窗事发,或许委托人投诉,或者涉案评估公司同行举报不正当竞争,搞乱市场秩序,应该承认,不正当竞争现象在社会服务行业或多或少存在着。
律师介绍委托人至自己熟悉中介机构办理事务,本无可厚非,存在利益交集,甚至作为牟利手段,涉嫌违规违法。律师追求不正当利益驱使下,可能会将受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置于脑后,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从而损害委托人权益。由新疆律师吃回扣执业违纪行为,想到一个严肃的刑法问题:若涉案律师收受回扣到一定数额,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包括涉案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首先,评估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评估公司或相关人员将委托人支付评估费的一部分返还律师,可理解为支付回扣或手续费。在经济往来中,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未明确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论处,这和刑法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的规定不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刑法未规定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论处。由此,评估公司返还一定数额回扣给律师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只能适用行政处罚方式。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并非不涉嫌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疆违规律师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答案是否定的,律师为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在法律服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其次,律师收受评估公司评估费返点行为涉嫌违反行业规则和纪律,违反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规范,并非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新疆12名律师吃回扣受处分教训深刻,敲响依法执业的警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眼前利益,损害当事人权益,同时搭进执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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