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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希望找“关系”的案件委托,保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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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希望找“关系”的案件委托,保持警醒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9/23 9:06:00
办理某行贿案,阅看案卷材料,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某同行辩护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贿赂警方负责人三十万元,警察被查,判处缓刑,行贿同行“另案处理”,相信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离开律师队伍。为这位女同行感到惋惜,现实中,有些刑事委托人似乎赋予律师救火队员角色,希望无所不用其极,救人出水火。执业以来,常遭遇委托人或当事人直接或委婉表述希望请托“关系”。不久前,我在会见当事人时,后者肯定律师专业辩护后,小心翼翼地希望律师私下接触办案检察官,请律师将愿望告知其父母。他已不是首次提出类似要求,为避免尴尬,我策略性转移了话题。对于委托人或当事人希望律师找关系,其实我是理解的,中国是人情关系社会,司法存在灰色地带、腐败不公随处可闻。司法环境不如人意,不能奢求普通民众胸怀法治敬畏,正念正觉。当事人身陷刑事诉讼,请托关系有无作用一回事,律师有没有所谓关系,常会左右委托人是否托付辩护。每遇委托人提出找关系,我会如实告知,案件事实和律师专业重要,工作沟通需要,请托关系弊大于利。如果实在说服不了对方,一概予以拒绝,对当事人负责,也是自我保护。个人认知中,不问案情重关系的委托人,并不值得信赖。他们对严肃刑事诉讼缺乏必要常识,简单化、世俗化想象叙事。其实,刑案办理中,动用社会关系资源对个案处理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只是锦上添花,不排除黑白颠倒、徇私枉法极端案例。同时,执业风险防范要求律师规避人情影响司法。人情往来背后,必然牵涉利益勾兑。有一句话,能用金钱解决的问题,不用人情解决。所谓人情最贵,动用社会资源需要价值交换。即便不违反法律原则。律师动用关系资源为当事人谋利,后者必然要承担对价,一旦处理不好,随时可能反目,潜在风险巨大。拒绝关系请托,对当事人负责,亦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前文提及的行贿案女同行,东窗事发,害了受贿警察,自己的职业生涯跟着终结,看似获益的当事人,可能也会被翻老账。律师拒绝关系请托,也是对自身社会资源的责任担当。目前,《三个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办理,司法机关规定对违规打探案情办案人员要记录在案,责任追究。具体为: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动用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找关系,实质是给司法人员找麻烦,制造风险。这也是本律师不愿为当事人请托关系的重要原因。最后,依个人执业经历与观察,说说扎心的真相,那些对委托人承诺关系运作的同行,其实并没有或不会为当事人关系运作,所谓关系只是获取委托人信任,顺利承揽案件委托的手段,现实中,屡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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