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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北省就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划定界定标准、禁止行为及监管底线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10/7 9:21:00

为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于2025年9月29日正式发布《湖北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启动为期1个月的社会意见征集工作。此次《意见稿》在2015年版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监管政策与湖北实体经济需求修订,重点明确了地方交易场所的界定范围、经营红线及监管要求,为省内交易场所发展划定“硬边界”。

明确交易场所界定与适用边界,排除四类机构

《意见稿》首次清晰界定了地方交易场所的核心范畴: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名称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从事权益类或商品类交易的机构。其中,权益类交易涵盖产权、股权、债权、碳排放权、数据、文化艺术品权益等;商品类交易聚焦钢铁、煤炭、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资料及仓单交易

与此同时,四类机构被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避免监管泛化:一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二是湖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三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四是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非标准化、低频实物交易的场所。

严控机构数量,相同交易品种全省仅保留一家

为避免同质化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意见稿》提出“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准入原则,明确全省范围内相同交易品种的地方交易场所仅保留一家。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过去部分领域交易场所“散、乱、小”的问题,推动资源向具备产业基础、合规能力的机构集中,更好发挥交易场所对要素资源的配置功能。

划定六大禁止行为,严禁类证券、类期货交易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可能存在的“泛金融化”风险,《意见稿》列出六大禁止情形,坚决杜绝类证券、类期货交易:一是禁止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是禁止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国家批准的除外);三是禁止将权益按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且同一交易品种买入卖出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试点市场除外);四是禁止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含信托、委托代-理代持情形);五是禁止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是禁止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特许金融产品交易。

商品类交易场所锚定“现货属性”,禁诱导个人投机

《意见稿》对商品类地方交易场所提出明确的“现货导向”要求:需立足现货交易,具备相应产业背景及物流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诱导个人客户参与投机交易;交易品种须为可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大批量实物商品;交易价格需基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形成,不得参照其他市场行情或价格指数,且交易应基本完成交割并服务生产经营。这一规定旨在引导商品类交易场所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防范“脱实向虚”。

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自然人准入设多重门槛

为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意见稿》要求地方交易场所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合格客户标准并公示。若确需引入自然人客户(需经监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自然人需具备相应行业背景、专业知识、金融资产及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交易场所为客户开户时,需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交易风险告知书,从源头防范“不适格客户”参与风险交易。

交易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0年,夯实监管追溯基础

在监管追溯层面,《意见稿》明确要求地方交易场所妥善保存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原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同时,交易系统需具备安全稳定、数据备份、隐私保护能力,能实时传输行情数据并向监管单位提供远程接入,确保监管部门可随时追溯交易过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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