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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5/11/5 9:17:00
为规范人民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mbgl@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 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二)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三、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四、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五、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和本公告要求,对当地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电商平台内买卖人民币活动的清理整顿,由其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经销现行流通的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 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 月31 日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事宜)(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人民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细化人民币买卖要求。《通知》既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相关条款的具体承接文件,实施时间已超20年,部分内容或与现有工作要求不符,或与当前市场实际情况有差别,且随着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发展,有必要结合新的市场特点对《通知》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关于人民币买卖的管理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民币可买卖的情形。除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纪念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人民币。
(二)明确买卖人民币的基本规则。买卖人民币的双方应依法依规交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明确货币经销和相关工艺品制作的规范性要求。人民币装帧方要清晰标注装帧单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在人民币经销和相关工艺品制作中的使用限制。提出经销现行流通外国及港、澳、台等地区货币的相关要求。

(四)明确监管执法和市场清理整顿安排。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依法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进行处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所在地人民币买卖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经销渠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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