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邮币卡类藏品交易规则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经相关部门同意,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邮币卡类藏品交易系统即将上线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本中心制定了《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交易有风险,参与需谨慎,请各位投资者务必审慎决定,自愿参与交易。参与前请认真阅读并了解本规则,准确判断自身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咨询电话:025-58530575,025-58530459。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11月7日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江苏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一条 本中心、投资者、存管银行、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等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条 在本中心交易的邮币卡类实物藏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参照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定。第四条 本中心对平台交易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参与主体的交易行为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投资者,须了解并知悉本中心线上交易的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的鉴定、寄存、保管、交割等服务由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负责,本中心仅为投资者提供藏品线上交易结算服务,涉及交易的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的鉴定、寄存、保管、交割等纠纷和风险由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承担。第六条 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本中心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第七条 如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 交易模式第八条 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交易实施现货挂牌和T+5协议转让交易模式,即投资者买入后挂牌卖出或卖出后挂牌买入同一交易藏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第九条 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采用先寄存后售卖的寄售模式,藏品交易期限为自挂牌上线交易首日起2年,交易期结束后,投资者须与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办理真实交割。第十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采用实名制交易,投资者在本中心只能开设一个实名交易账户。第十一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遵循“一方挂牌报价,对应一方手动摘牌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是一一对应且唯一的。第十二条 本中心与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共同完成交易双方的资金结算。 第三章 交易准入第十三条 投资者是指符合本中心准入标准,经本中心审核合格后,在本中心平台上参与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四条 投资申请人须事先按照本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投资者,方可进入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第十五条 本中心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现货挂牌交易行为均对应真实投资者。同时,本中心承担对投资者个人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第十六条 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准入条件:1、自然人投资者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邮币卡类藏品投资市场有较深入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邮币卡类藏品市场投资经验;2)具有一定的投资判断和分析能力,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事现货交易活动;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2、机构投资者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正常运营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一定的投资判断和分析能力,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了解邮币卡类藏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的投资申请人范围为在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展邮币卡类藏品交易的原线上存量藏品持有人。第十八条 投资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本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在线签署《风险告知书》和《投资者入市交易协议》等资料,并填写《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调查问卷》。经审核通过,申请人即正式取得本中心认可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投资者签署《风险告知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并自愿承担在本中心参与邮币卡类实物藏品交易行为带来的风险。第二十条 投资者签署《投资者入市交易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及本中心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不定时修订所形成的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所持有但尚未实际交割的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的交易登记及结算等相关事宜,且同意委托本中心外的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进行藏品鉴定、寄存、保管、交割等事宜。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中心业务规则及管理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监督管理。投资者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割秩序,认真履行应尽义务。投资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不损害本中心的声誉。 第四章 交易藏品第一节 藏品目录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交易藏品仅限于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原有线上存量藏品。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藏品必须按类别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进行线上交易,每个藏品条目包括藏品名称、藏品代码、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第二节 寄存保管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的邮币卡类实物藏品由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负责藏品的鉴定、寄存、保管及交割等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原线上存量藏品持有人,申请在本中心进行存量藏品交易的,须处理完所有的费用结算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任何正在发生或潜在的纠纷及争议后,重新与两家交易所签署藏品寄存保管协议,藏品寄存数量不得大于其在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最终持仓数据。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投资者应根据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寄存保管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应在寄存保管业务开展前,公布相应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或业务运营需要,为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代收寄存保管相关费用,投资者应认可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以公告为准。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实际寄存情况向本中心出具《藏品寄存保管承诺书》,承诺所保管藏品明细及汇总数据真实有效,且愿意承担涉及所寄存藏品的全部纠纷及风险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结合《藏品寄存保管承诺书》对投资申请人提交的藏品登记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资者方可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交易。第三节 挂牌交易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通过线上交易系统,将可供销售或求购藏品的详细情况,包括藏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发布为“挂牌”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购买或销售的藏品,确认成交数量后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后即视为双方完成藏品交易。买方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提货,也可将买入的现货藏品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卖出。第三十一条 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投资者按照交易的有关规定,将准备销售藏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藏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发布为“挂牌”信息,买方投资者根据挂牌销售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手动点击卖方挂牌信息并选择购买数量,确认成交后即按卖方价格摘牌达成交易。第三十三条 现货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投资者按照交易的有关规定,将准备求购藏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藏品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发布为“挂牌”信息,卖方投资者根据挂牌求购信息进行查询,如其所持有藏品符合买方挂牌信息要求且需销售,直接手动点击买方挂牌信息并选择销售数量,确认成交后即按买方价格摘牌达成交易。第三十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遵循“一方挂牌报价,对应一方手动摘牌成交”的实名交易原则。现货卖方挂牌申报时,低价申报优先于高价申报被摘牌成交;现货买方挂牌申报时,高价申报优先于低价申报被摘牌成交;以同等价格挂牌申报时,摘牌方可自由选择成交。第三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第三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如有调整,本中心将提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按照交易系统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藏品挂牌上线交易首日不设挂牌指导价及涨跌幅度限制,由投资者自由挂牌报价,藏品当日的最低成交价作为该藏品挂牌指导价。当日无成交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该藏品形成挂牌指导价。第四十条 本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藏品形成挂牌指导价后,第二个交易日藏品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指导价的±10%,第三个交易日起藏品价格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根据交易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临时调整或取消交易藏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第四十一条 藏品挂牌指导价形成后,开盘价为该藏品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该藏品当日最后三分钟成交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成交的,其收盘价为该藏品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该藏品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根据交易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临时调整交易藏品的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方式。第四十二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当日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者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按照投资者的来源区分藏品交易范围。原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存量藏品持有人注册为本中心投资者的,只能交易所有寄存保管在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存量藏品;原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存量藏品持有人注册为本中心投资者的,只能交易所有寄存保管在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的存量藏品。第四节 电子凭证第四十四条 挂牌方发布“挂牌”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购买或销售的藏品,手动确认成交后生成电子凭证。第四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凭证。第四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凭证的约定,卖方向对应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对应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本中心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第五节 交易结算第四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买卖双方资金和藏品持仓数量的变化,当资金余额或藏品持仓不足时,系统不再接受其交易指令。第四十八条 交易时间结束后,交易系统对交易各方的货款及藏品持仓数量进行统一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和存管银行根据交易结算情况进行对账并完成资金划转。第四十九条 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开放期间内(9:00-16:00),投资者可以进行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第六节 实物交割第五十条 在藏品上线两年交易期内,本中心负责投资者藏品交割的线上结算服务,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负责线下提货出库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交易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后,交易系统将生成 “藏品提货单”且不可撤销,相对应的藏品持仓将被锁定,终止继续交易。本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投资者应与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接完成交割提货。第五十一条 藏品两年交易期满后,本中心将停止藏品交易,并将投资者最终持仓数据交由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由第三方藏品托管机构完成藏品交割事宜。第七节 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将及时对外披露可能影响藏品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渠道为本中心行情系统、官方网站及公众号。本中心每季度末对各交易品种前十大持仓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五十三条 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转发和传播交易信息。第八节 责任免除与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大户报告、风险处置(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等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技术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状态并暂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由此产生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应注意网络安全防护,建议定期更改密码,以防止账号密码泄露,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因投资者账户、密码丢失或泄露而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状态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状态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本中心可要求其作出改正,违规行为将记入本中心交易诚信记录档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第五十九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对本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本中心书面提出,本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第六十条 本中心有权依照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本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参与主体进行处理。对本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直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九节 其他第六十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采取临时停牌或停牌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及时予以公告。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者配合本中心做好相应工作,因投资者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