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大家好!我是徐虾壳。用产品视角,拆解供应链金融。如果用一个成语来形容现在的央国企贸易现状,那一定是风声鹤唳!一个不够?那还可以再加一个草木皆兵!不管是做煤炭、钢材、有色,还是做化工、农产品,很多国央企供应链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听到一些“敏感词”之后,都快应激了!两头在外?!不做不做!!要预付款?!不做不做!!控不了货?!不做不做!!这个也真不能怪各位领导们,而是真的有国企,顶风作案,违反贸易十不准、44号令、77号文等多项监管条令,暴雷6000多万,最终纪委介入调查。今天的金融风控血泪史系列文章,就以2025年暴雷6300万的武汉国企沥青案为例,给大家剖析一下,这一风险案例,都命中了哪些监管规则。废话少说,先上菜!来一起看一看案情。这笔贸易的付款方是武汉某国企,用6382.5万元真金白银购买的15000吨沥青,但案发之后,却发现油库里只剩下“水和空气”。这个案子的交易链条,总共有7家公司环环相扣!而且其中存在大量的关联关系,虾壳觉得用文字来表述,实在是费劲。咱们用一张流程图,先来看看其中的贸易关系!付款方(受害者):武汉某国企,真金白银掏出 6382.5 万元。通道方(赚快钱):中石化北方能源、大连宝奎公司,各赚几十万 “通道费”,全程不验货、不控货。居中撮合方:湖北安东尼能源,股东与上游卖家高度关联。源头卖家 + 仓储方:新疆天路化工 + 新疆巴州天源油库,同一法定代表人,新疆天路持股油库 67%。终端买家:浙江舟山汇山江公司,注册地址与撮合方股东公司同一栋楼,核心人员与卖家、油库实控人多次合作。一句话总结:卖家、仓储、买家、撮合方,全是关联方;国企当 “冤大头” 出钱,通道方躺赚差价,关联方套走资金。咱们就不去分析这个案子的风控问题了。而是来看一看,这个案子,到底触犯了哪些央国企贸易的监管条例。1. 违反两头在外74号文第一条:严禁开展“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案件对比:武汉国企去大连的中石化北方能源/大连宝奎买货,再卖给新疆和浙江的关联方。整个交易的采购地、销售地、货物存放地、甚至交易对手,全部在武汉国企的集团辐射范围之外。监管条款解析:大宗商品是个典型的“本地化和熟人圈”生态。一家武汉的国企,凭什么能拿到新疆的优质沥青货源?又凭什么能精准找到浙江的终端买家?一旦原始采购和最终销售都在集团掌控之外,国企就彻底丧失了产业知情权,沦为单纯的“提款机”。2. 违反关联交易74号文第二条: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74号文第七条:严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交易逻辑反常、上下游高度关联的异常贸易。案件对比:本案中,源头卖家新疆天路是第三方仓库天源油库的大股东,且两家公司法人都是徐某;而终端买家汇山江的实控人、仓库实控人、卖家法人全部是来自四川遂宁,估计都是同一个村的。甚至买家和仓库股东的注册地址在同一栋楼的隔壁房间。监管条款解析:正常的贸易,买卖双方一定是不断的谈判+妥协。买方想压价,卖方想抬价,仓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保管责任。但是,卖家、买家、仓库是一伙的,那就是做个局让央国企往里跳!监管之所以严禁关联方贸易和异常贸易,就是为了打破这种“熟人局”的闭环做局。3、违反控货原则74号文第五条: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大宗商品必须控货、验货、管仓。案件对比:这个案件,别说验货了,这15000吨F40防水材料用沥青,到底是否真实存在过,都是个谜!监管条款解析:大宗贸易的圈子里,以前确实存在盲目信任央国企。中石化、中石油这种大厂都在链条里,大厂总不能骗我吧?监管之所以强制要求“控货、验货、管仓”,是因为大宗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在没有物理盘点和强控仓储的前提下,纸面上的仓单和统计表可以无限复制。4. 违反“四流合一”原则银发〔2025〕77号文:供应链金融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必须真实匹配。严禁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归集资金、变相放贷或转嫁风险。案件对比:居中协调的安东尼公司是个只有5个人的壳公司,汇山江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极度恶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过亿。这一案件中,他们通过编造沥青贸易合同,成功把国企的低成本银行贷款套了出来,用于自身的债务填坑。监管条款解析:正常的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服务产业”,资金是用来支持有订单、有能力的实体企业的。这条监管条例,要彻底封死这种“无度垫资”和“资金空转”业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给高风险老赖“非法输血”。5、46号令第五十一条:终身追责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提拔、退休,均依法依规追责。案件对比:该笔业务发生在2023年,暴雷和被查是在2025-2026年。这期间参与审批、决策的领导可能已经升职或调任。但是纪委和国资委介入调查后,只要是在《沥青销售合同》、银行订单贷款审批单上签字的所有人,即使已经退休,照样被揪出来依法追责。6、46号令第二十五条:购销违规入刑责开展融资性贸易、未有效管控货权导致国资损失,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对比:武汉国企花费6382.5万元买来了一罐水,这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且涉嫌融资性贸易。相关直接责任人将直接面临因“玩忽职守”或“利益输送”被就地免职,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结局。
篇幅有限,其他的违规项我就不一一例举了。各位央国企供应链业务的领导们,如果你们遇到了这样的业务:上游不需要你提供独特的采购渠道;下游不需要你提供综合的产业服务;中间不需要你承担物理的仓储管护;对方只是纯粹冲着你的“国企身份”和“低成本资金”来的。那这笔业务百分之百是融资性贸易,是骗局!2026年,可以说是供应链金融的大考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