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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虚拟货币投资风险高 盲目入局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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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案释法 | 虚拟货币投资风险高 盲目入局需慎行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6/5 15:48:00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获取收益,已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通过网络或线下方式投资虚拟货币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但在虚拟货币投资热潮的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和纠纷,一旦出现亏损,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是多年朋友,平日交往密切。2025年,王某分笔给张某转账12万元,委托张某在手机平台代为购买虚拟货币。起初,平台显示每日收益可达数百元,让王某十分心动。 然而,投资后不久,约定的投资期限尚未到期,该平台便无法正常登录查看。王某随即委托张某试图退回投资款,却得知该平台及相关负责人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资金无法退还。无奈之下,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诉求,张某辩称:那是双方约定好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某仅靠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同时,其详细陈述钱款流向:收到王某支付的款项后,当日便购买虚拟货币,并将资金投入某投资平台。张某还抗辩,双方曾口头约定投资风险自担,后因平台关闭导致投资款无法兑付,并非其拖欠借款。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平台关闭后,双方曾对该笔资金的性质进行过沟通。 经法院核查确认,涉案某投资平台于2025年9月30日关闭,平台内所有投资资金均无法提现。王某除转账记录外,无法提供借条、欠条、聊天记录等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无法证明双方就该笔钱款达成借款约定,未能完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反观张某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均是双方就购买虚拟货币的表述,结合钱款流向、平台关闭等客观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款项为虚拟货币投资款而非借款。最终,经过庭审查明和法院释法明理,王某意识到起诉案由选择不当,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监管,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极高。我国已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业务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不仅可能面临重大财产损失,遭受损失后也难以获得司法保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保持理性,投资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切勿盲目跟风,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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