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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地方金融局: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提示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6/10 16:47:00
关于规范使用“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提示
为规范支付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规范使用,向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第六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清算’‘结算’‘支付’……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三)《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9号)第十八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支付’‘清算’‘结算’......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二、相关提示
(一)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支付结算业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二)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支付”“清算”“结算”字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要求。请相关经营主体及时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移除“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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