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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电商平台“薅羊毛”涉嫌诈骗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26/7/27 10:08:00
为吸引流量,某头部电商平台给新注册用户发放优惠券,新用户享受“新人价”。于是有人利用技术手段套取补贴——这在圈内叫“薅羊毛”。当羊毛从平台薅到自己头上时,法律的红灯也随之亮起。1.案情梗概小程同学在课余时间喜欢泡在论坛里,对于各种赚快钱的攻略秘籍很感兴趣。他无意中接触到了“薅羊毛”的论坛帖子,还在网上认识了几个所谓的“大神”,于是“拜师学艺”。他利用某头部电商平台的新用户规则,买了很多用QQ号、电子邮箱注册而没有实名认证的用户账号,用下单软件大批量购买优惠商品后再转售,赚取差价。后经审计,小程利用新人优惠券给电商平台造成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某个平静的下午,小程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要求他前去配合调查。小程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了派出所,遂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让小程十分不解的是,在电商平台“薅羊毛”的比比皆是,为什么偏偏是我?2.诈骗定性本案中,定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虚构“新用户”身份如果行为人通过购买、租用大量非本人使用的手机号、身份信息批量注册账号,并伪造IP地址、设备信息,规避平台针对“新用户”的身份核验机制,就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电商平台基于这些虚假信息,误认为系真实新用户消费,从而发放了本不应给予的优惠券——这不再是“利用规则”,而是主动制造假象欺骗系统。(2)“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并非真实消费,而是通过转卖套利,甚至有人干脆开个便利店专门出售低价套购的商品,“非法占有目的”就比较明显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组织、规模化、使用技术手段规避风控的“薅羊毛”行为,司法机关普遍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犯罪。(3)损失如何计算电商平台的损失,通常表现为应收取的正常货款与行为人实际支付金额(含优惠抵扣)之间的差价。这部分差价就是平台因被欺诈而处分的财产利益。损失金额需通过司法审计予以确定,一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能入罪。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有组织、规模化、使用技术手段规避风控的“薅羊毛”行为,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犯罪。3.案发之后基于上述分析,辩护律师介入后,务实地选择了动员小程家属向电商平台退赔并征得谅解的策略。电商平台的规则是,按照《审计报告》的涉案金额返还的,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如果按照审计报告的涉案金额退款并支付一倍赔偿款的,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和谅解书。在小程被拘的三十天内,《审计报告》作出。小程家属双倍退赔到账后的次日,小程被取保候审。取保两个半月之后,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存在自首、退赔、被害单位谅解等从宽情节。鉴于小程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根据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综合考虑后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小程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受理后15日内开庭并作出判决,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
4.处理标准电商平台的“薅羊毛”类型的诈骗案中,司法实践一般掌握如下标准(实证经验,仅供参考),在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涉案数额3万元以内的,如双倍退赔,取保后,可能不起诉。涉案数额5万-10万元的,如双倍退赔,取保后仍可能被起诉。涉案数额10万-30万元,双倍退赔,有可能不被批准逮捕;如果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等情节,有可能被判缓刑。另外,罪轻辩护的很重要一点就是对于涉案金额的质证。辩护律师必须重点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关注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如是否将优惠券面值直接等同于损失,而未考虑商品成本、平台营销成本等因素)、依据的材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对金额计算方式提出合理质疑,可能影响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从而影响量刑。  
6.警示:每一张优惠券都暗中标好了价格电商平台“薅羊毛”行为一旦逾越法律红线,即可能构成诈骗犯罪,行为人将面临刑罚。任何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身份、欺骗系统、规模化套取平台补贴的行为,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平台风控技术与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在不断升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于已涉及刑事风险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立即停止涉案行为,避免损失扩大和犯罪持续;建议积极退赔,争取被害单位谅解,这是化解刑事风险的核心路径;建议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刑辩律师则应严谨务实,紧扣案件细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上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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