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份用户起诉某数藏平台的合同纠纷案,因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后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上诉人称本案系网络数字藏品交易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于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总结来说就是,该案件归属互联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终审是程序终审,不代表实体权利消灭?简单理解就是原来的法院不允许再上诉了,要起诉就去互联网法院,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欢迎探讨!
以下是裁判文书摘要,完整内容附后或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以官网公布内容为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京03民终1071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某。
上诉人于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6)京0118民初9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于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为:
第一,一审裁定认定管辖事实错误,忽略某公司事后变更住所地关键事实。涉案交易事发及合同履行行为发生于2022年10月,而某公司系2025年2月才变更注册及经营地址至杭州市拱墅区。涉案民事法律关系、交易行为、侵权事实均发生在某公司变更住所之前,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以交易行为发生时某公司住所地为准。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所地变更不影响原管辖认定。
第三,一审裁定以协议无签章为由否定管辖合意,适用法律偏颇。涉案服务协议系某公司运营APP时格式条款,于某注册账号、参与平台交易即视为认定协议全部条款,网络平台服务协议无需下载签订盖章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本案系网络数字藏品交易合同纠纷,于某作为受害方住所地、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关联属地符合管辖连接点。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起诉的受理条件,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本案中,于某诉称本案系网络数字藏品交易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于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