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3条,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安全感。据了解,全省各级检察院将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上级人民检察院将通过检务督察、类案评查、个案倒查等方式,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意见》指出,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做到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依法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都可以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融资活动,严格把握经营活动中融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意见》还指出,要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及时、优先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多元化保护格局;精准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