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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龙:揭露电子盘涉嫌犯罪的动机、背景
我不希望电子盘被定罪,也认为电子盘被定罪的概率极低,同时又认为限制托管等的电子盘涉嫌犯罪。我揭露电子盘涉嫌犯罪遵循了以下三点:抑制限制托管和上市太多垃圾;在股市未搞注册制和电子盘跌低了的最合理时机出手;使投资者的法律地位提高,在被欺负时腰板更硬,底气更足。
我以为,邮币卡的电子盘已经做“大”了,即使政府想关也几乎不可能了(我早就告诉了南京文交所,这是未来将出现的现象,现在算是实现了)——此种情况下,揭露其涉嫌犯罪,可以抑制其限制托管,可以促使其上市有价值有潜力的有价证券,而不上市太多的“垃圾”。
我不希望电子盘被定罪,也认为电子盘被定罪的概率极小(因为选择性执法也好,法制不健全也好......)这同时也就是说,我不认为电子盘没有涉嫌犯罪,没有认为文交所不是“毒疫苗”,所以此风险还望投资者自己把握(这里是兼答《莫做邮市的“毒疫苗”》,该文意思含糊)。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将艺术品拆分等份上市。多年前国务院针对此等下了文,全国的文交所进行了整改。但据了解,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迟迟未整改,且至今还在将拆分的艺术品进行交易。链接http://www.tjcae.com/
我揭露电子盘涉嫌犯罪遵循了以下三点:
一、抑制 限制托管和上市太多垃圾
企图在总方向上将电子盘拉向正轨,尽量迫使其不限制托管,而使电子盘和实物之间的差价不拉的太大,使实物市场的投资者,不卖掉手中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藏品,去吹电子盘上限制托管已经产生虚价的空泡泡。
限制托管使电子盘价格远远脱离实际实物价,一直使电子盘只能以骗的形象对外,必定会搞死电子盘,从而搞死整个邮市,所以对限制托管这种器质性伤害电子盘的“罪行”,不得不在适当的时机恰当地出手制止。
这是为了全体邮人的利益!且没有更好的方法。刚发表的《刘鸿龙:证监会发电子盘特大利空 实物市场特大利好》就是一例,我尽一切力量将邮市利空,部分转化为利好,从总体上尽量保住资金留在邮市(这里只能主要是实物市场)里。
二、在股市未搞注册制和电子盘跌低了的最合理时机出手
我揭露电子盘涉嫌犯罪,是在电子盘跌低了之后的有利时机(需说明的是,没有其他更好的时机),是想电子盘趁股市未搞注册制,壳资源值钱以前,赶快发展电子盘。
电子盘的价值,主要就是有无限的壳资源。如果股市搞了注册制,壳资源不值钱了(不是一搞注册制,马上就会不值钱,这有个过程),电子盘将一文不值,将失去有利的发展时机。
中国证监会官网上的《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
厘清模糊界限》称:“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是一个可以颠覆电子盘的大利空,如果电子盘不能“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电子盘就几乎等于“废物”。
我从未说过电子盘连续竞价是违规的,便表明了我对电子盘的态度,且我个人以为,把电子盘连续竞价定为违规的规定不合适,不合理。我只是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说电子盘连续竞价是违规的,才引用的。
三、使投资者的法律地位提高 在被欺负时腰板更硬 底气更足
投资者在电子盘托管藏品时,电子盘往往处于极度强势,想要投资者拿出多少,就得拿出多少来给人申购,想说品相不行,就可说品相不行而拒绝托管,甚至为了降低托管成功率而在鉴定过程中人为地搞坏藏品,退回投资者。
电子盘在交易中过程中随便改变交易规则等更是随心所欲。
包括电子盘上述行为在内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被揭露后,投资者在受到电子盘欺负时,腰板自然会更硬,底气也自然会更足!
2016.3.25
参阅:
《刘鸿龙:文交所涉嫌非法经营罪、强制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
http://bbs.ybk001.com/dispbbs.asp?BoardID=2&replyID=1218309&id=264863&skin=0
《莫做邮市的“毒疫苗”》
http://bbs.ybk001.com/dispbbs.asp?boardid=2&ID=267397&replyID=515
刘鸿龙:投资者参与电子盘不能算赌博
一般的投资者参与电子盘,由于不知是赌博,而不能算赌博,更不能定赌博罪。
文交所邮币卡电子盘是公开开办,有些还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其开办的批文,而且文交所在社会上公开开办已经有二年之久了。普通群众参与文交所的交易,并不知文交所涉嫌开办赌场罪,所以普通群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文交所电子盘进行了投资交易,按照不知者不为罪的原则(或必须有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两个要素才能构成犯罪的原则),不能定赌博罪。
如果普通群众被定赌博罪,公安就涉嫌渎职罪,因为如果普通群众都知道文交所涉嫌开办赌场罪,公安就更应该知道,就早应该对其予以了处理,而不可能使之“公开”办了两年之久,让众多群众参与犯罪。
2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