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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方向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6/9/26 20:00:00

来源:鹿头社 




    大宗商品关系着国计民生,是经济运行的风向标,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多年来,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平稳发展,自2013年后进入高速发展期。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一定会有它自己的规律,市场会沿着它所需要的方向和所需要的地方去转型。只要在转型中坚持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大方向,不断提升市场规范化程度,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就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现状

 

  从数量上看,据2016年3月31日正式上线的“中国大宗商品信息数据中心”(隶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国内大宗商品类电子交易市场达1021家。2008年以前,数量在100家以内。2013年年底以前,超过500家,发展很快。2015年年底,超过1000家。

 

  从行业分布上看,我国大宗商品市场最重要的一类是农产品,占市场总数的28%。接着是金属,包括贵金属及其他金属,占比为19%。之后是能源化工,占比约18%。最后是综合类,占13%。以上四大类的交易占到目前整个大宗商品市场平台的78%。

 

  从区域分布来看,排名前六位的地区都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山东、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北京在内的这六个地区总的市场数量,约占全部数量的47%。其中,以山东居首,占比超过10%;广东超过9%,排第二;之后分别是浙江(8%)、上海(7%)、江苏(6%)、北京(5.7%)。

 

  从交易模式来看,按品种和合约的时间跨度划分,有现货交易和中远期交易。现货交易的模式有很多,有的甚至分得非常细致,比如光派交易、现货拍卖、现货直购、易货交易、招投标交易、订单交易、微盘交易、连售交易、现货定制、即期现货,等等。中远期交易有单向竞价等。根据大宗商品统计机构“生意社”的数据估算,当前,协议转让市场约占59%,做市商市场约占15%,竞价交易市场约占25%。

 

  推动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市场需求较大。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平台经济的发展。三是金融的支持。四是传统市场满足不了当前需要,促使大宗商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迅速适应需求,弥补传统市场的空白。五是投机因素。毋庸讳言,投机因素同样是促使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的重要推手之一。

 

  大宗商品市场的问题与规范

 

  在讨论大宗商品市场的问题之前,先看三个公开的案例。2015年是大宗商品市场状况频发的一年,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几例:

 

  一是云南“泛亚事件”,所涉商品是铟,涉及金额近430亿元,22万名投资者陷入兑付危机。

 

  二是沈阳“中港事件”,所涉商品是邮币卡,涉及金额为58亿元,涉及投资者约3.6万人。

 

  三是内蒙古赤峰中色金银贸易中心事件,根据2015年8月5日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微博通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冻结涉案资金2.05亿元。该事件涉及投资者13万人。

 

  2015年之前,大宗商品市场上影响较大的事件还有2014年“青岛港事件”,涉案公司德正资源控股利用虚假仓单重复抵押骗贷,所涉商品为铜;山东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此外,还有更早的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非法经营案,该案主犯在2015年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

 

  从以上及其他案件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出现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交易场所从事非法牌照交易、非法集资。二是交易场所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三是交割仓库、仓单造假。四是交易会员从事非法经营,与客户对赌,涉嫌诈骗。五是非法融资,导致区域性风险。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交易场所定位错误,脱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投机赚快钱,这是出发点的问题。二是过度金融化,交易平台建立资金池,从事无牌照的金融业务。三是违规加杠杆,风险管理措施缺失。四是普遍性的问题,即平台透明度较差,会员管理混乱。五是存在监管真空,缺乏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有效监管。

 

  事实上,我国从2011年起已经开始进行大宗商品整顿、规范工作。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11〕38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38号文”),其中提出“五不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地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时间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下称“37号文”),在细化“五不准”部分内容的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五项任务:一是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二是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的职能,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五是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38号文”“37号文”以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29个省份颁布了对本地区大宗商品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今年3月30日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第12条提出,要探索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等。其政策主要导向是健全管理规定,探索交易模式。

 

  证监会主要针对大宗商品柜台市场及场内市场进行管理。针对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证监会也在积极进行部署。其在今年1月的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继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重点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的工作,其中把贵金属交易场所的专项整治专门列了出来。今年2月证监会在上海专门召开了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和清理整顿各级交易场所的工作会议,通报全国“打非”情况,并且部署了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会议提出“打非”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打非”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打非”工作机制;一手抓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涉及“涉非”线索,建立打防结合、上下联动、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商务部则负责监管现货市场。对于场外市场,在2011年“38号文”颁布后,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等部委联合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掀起了一轮整顿清理浪潮。

 

  此外,公安部也参与到规范大宗商品市场的行动中来,积极打击交易场所非法交易活动事件。据《法制日报》2015年11月6日报道,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各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市场诉讼的三个重要判例

 

  在清理、整顿、规范我国大宗商品市场方面,今年以来,各地法院对大宗商品诉讼的三个判例,有助于我们了解及分析一些事情。

 

  第一个判例来自今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项裁定。尽管某交易中心自称系合法机构,且所进行的交易为现货交易而并非期货交易,以及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是刑事案件,但是上海一中院仍然认为,根据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非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而该交易中心采用了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根据这个判例,目前大宗商品市场可能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个判例来自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该院最近在审定某交易商与某会员单位交易中心投资理财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虽然认定了某交易中心有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同时交易目的并非为获取商品所有权,也从未进行过商品实物的销售,但是暗设交易模式,不符合集中交易中任何一种交易方式特征。另外,从“38号文”“37号文”有关政策及制定的目的看,应解读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清理整顿相关不规范行为的规定,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交易行为为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交易,进而主张合同无效,与法不符。某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尽管具有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特点,该交易模式非传统现货交易模式,也区别于期货交易模式,无法律规定对该交易模式进行明确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本院不宜确认该交易模式无效。这个判例和第一个判例里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第三个判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甘肃一名起诉人不服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投资人对现货交易场所终审再审申请的请求,这一案件彻底终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度审查的焦点是客户协议书是否无效,交易损失由谁承担,本案合同约定的是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甘肃高院判决无误,因此驳回申请。这一判例与第一个判例也完全不同。

 

  虽然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但是上述三个判例对我们理解大宗商品市场有重要参考。

 

  笔者想引用习总书记的一段话作为这一思考的总结。在2012年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在讲话时开宗明义地谈道:“同志们出入中央党校大门时,都会看到花岗岩上镌刻的‘实事求是’四个大字。这四个字,是毛泽东同志为中央党校题写的校训。大家在学习和工作中,要注意深刻理解实事求是的科学含义和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实事求是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始终按实事求是的要求办事。”

 

  笔者认为,在大宗商品市场的研究过程中,在针对大宗商品市场的争论过程中,只要能按照实事求是的精髓和精神,直面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必然有助于未来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的发展。

 

  大宗商品市场发展的方向

 

  大宗商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尽管从出现至今,尤其在近三年快速发展中,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及交易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但不能因噎废食,继续规范发展我国大宗商品市场是助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尤其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途径。

 

  《孟子·离娄上》谈道:“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规范市场方面,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应该秉持“六加强”:

 

  一是加强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高管、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点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当前市场进入门槛很低,对高管资质也没有规定和要求,而大宗商品市场既有商品属性,又有金融属性,还有证券属性,如果没有对从业人员、参与人员素质方面的加强,出问题的概率就会很大。

 

  三是加强运行的透明度,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提高透明度是保证市场规范、公正的前提。

 

  四是加强清理违规市场主体,只有违规市场主体退出了,正规市场才能发展好,绝不能让违规市场搅乱了整体市场,搅乱了舆情,搅乱了行情,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五是加强风险准备制度的完善,防范重大市场风险。

 

  六是加强中央与地方双层次的监管与协调,我国金融监管一直是中央统一监管,而从目前的大宗商品市场发展以及其他市场的发展来看,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协调已迫在眉睫。

 

  此外,积极探索集中统一清算的新模式。当前各地方市场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即一些地方政府推动或支持建立了清算所或登记结算公司,这些清算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具有如下功能:实现交易、登记、清算三项业务的分离,交易信息的统一登记查询,仓单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公示。清算机构和交易场所独立运行,既有监督的功能,又是对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清算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地方市场、区域性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需要加强协会等自律管理。目前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已经出现了一些自律机构,但机构的权威性及发展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未来,行业的自律管理是一个方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需要方方面面去推动它、帮助它、实现它。

 

  除去以上所谈,要规范市场,推动大宗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重要的是两个方向:深化改革和立法。

 

  一是深化改革。简言之即放开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前述谈道,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源于强劲的市场需求,只有放开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才能满足需求并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二是加强立法。因为2015年股票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法》的修改尚未完成,不少人对《期货法》或者大宗商品立法失去了信心。笔者以前也认为为时尚远,但在分析研究上述介绍的三个判例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立法后,笔者认为事实上我们正在朝这个方向一步步努力着。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

 

  尽管2014—2015年几起事件的出现,使得目前大宗商品市场处于较为恶劣的舆论环境,但以笔者的观察来看,尤其是从2015年开始,市场正在转型,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转型,虽然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有的走得直一点,有的走得曲折一点,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而言,市场的参与者都在转型,笔者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一定会有它自己的规律,市场会沿着它所需要的方向和所需要的地方去转型。只要在转型中坚持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大方向,不断提升市场规范化程度,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就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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