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龙:撸羊毛党借他人名义申购不涉嫌诈骗罪
近来有媒体称消费者(“撸羊毛党”)借他人名义开户,申购电子盘上的藏品涉嫌诈骗罪。这是肯定不对的,“撸羊毛党”的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的投资买卖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消费者如果是凭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代替他人开户,申购电子盘上的藏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行为。
如果消费者假借他人名义开户申购藏品,甚至隐瞒真相,冒充他人开户,虚构了他就是开户者本人,从而使文交所电子盘陷于错误的认识,也并没有任何让人“自愿”处分财产。(实际上,电子盘可能不是“陷于错误的认识”,而是可能知道此“错误”,却故意纵容,因为这可以让更多的人开户,能让电子盘对外做广告宣传自己的开户人数多)。
相反,上述消费者是出了真金白银地“申购”购买(包括承担风险,先购买二级市场上的藏品,获取一定的市值,用于申购)藏品。且“申购”到的藏品,也要承担风险,如果亏了,没有任何人会对其补偿,电子盘更不可能对其发善心地补偿。
最明显的是,所谓“被害人”——电子盘,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一者,消费者申购到的是托管人的藏品,而不是电子盘的;二者,托管人是卖出去了藏品,而不是“损失了财产”。
所以消费者“撸羊毛党”借他人名义开户,申购电子盘上的藏品,肯定不涉嫌诈骗罪。 “撸羊毛党”的这种行为只是一种自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的投资买卖行为!
至于有消费者“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量很小,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
我不鼓励“撸羊毛”,不鼓励违法维权,也不支持“违法反维权”。
2016.11.2
《邮币卡投资者虚假开户无理索赔 构成敲诈等违法犯罪》
http://www.315ptai.com/a/2492.html
青岛早报《(交易中心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邮币卡)有消费者虚假开户无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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