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邮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的钱币邮票等收藏品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钱币邮票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六条 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钱币邮票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钱币邮票市场投资经验;
3)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钱币邮票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机构。在本中心进行钱币邮票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中心采用的钱币邮票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钱币邮票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会员分类
第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二条 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中心审核,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线上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是通过本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投资人会员;
2)申请新藏品挂牌交易;
3)申请藏品入场登记;
4)申请藏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五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参与本中心钱币邮票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十七条 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 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钱币邮票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藏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签订《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钱币邮票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藏品
第一节 藏品目录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钱币邮票仅限于下列六个大类: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4)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电话磁卡、外汇劵等有价凭证;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
6) 其他有价藏品。
第三十一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六大类藏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藏品目录。本中心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须按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二条 每个藏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可以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该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藏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钱币邮票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三十七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九条 新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电话磁卡、外汇劵等有价凭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邮资封片类、港澳台邮票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6) 其他有价藏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十条 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托管申请,本中心将对托管藏品进行编码注册,并完成该藏品托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名单中的藏品,经本中心研究同意后,该藏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条 新藏品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将在官网上发布藏品挂牌公告,进入藏品目录。
第三节 入场登记
第四十三条 持有本中心挂牌藏品的投资人会员,在本中心发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日前通过书面、邮件、微信或交易客户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场登记申请。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投资人会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须确认阅读、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诺书》的所有条款。通过邮件、微信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日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上述申请必须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四十四条 投资人会员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挂牌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支付至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藏品市值0.1%的滞纳金。鉴定费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藏品鉴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入市藏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本中心代-理银行托管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藏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