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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金融近期关闭了旗下“白拿”频道,原链接已自动跳转到理财频道。其原因,或涉及当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2017年1月独家获悉,彼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对京东“白拿”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后,决定将京东“白拿”纳入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中,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复杂产品工作机制,商请银监等部门对“白拿”相关方出具处理意见。
京东金融2月17日晚间回应,并未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于坊间流传出该文件,表示震惊。
同时,京东金融表示,正在跟监管层保持主动沟通,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尤其在产品合规性和保护用户利益方面尤其谨慎。
对于“白拿”1月10日后暂时下线一事,京东金融表示,是处于“优化客户体验,让用户更好的认识‘白拿’,使用‘白拿’”。
据记者了解,上述文件只是作为监管部门商请银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对某涉嫌违规产品进行定性,而并非直接下发处罚通知。
从京东“白拿”交易结构看,该产品将三笔金融交易与一笔商品交易捆绑为一个交易组合,业务实质为:消费者在京东金融平台上购买地方交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通过信托贷款购买白拿商品,以理财收益偿还信托贷款。
过去数年,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简称“地方交易所”)等地方交易所通过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成为互金机构的资产端重要来源,互联网机构以其获客优势作为资金端来源。这一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度风行。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深入,这一模式渐受关注。
拆解交易结构
2017年2月8日,京东金融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时表示,京东金融已于1月初下线“白拿”产品,对其进行升级后再推出。已经购买了产品的用户可以继续持有,收益和赎回都不受任何影响。京东金融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并依托自身的金融科技能力,不断创新产品,满足用户在不同阶段、不同场景下的理财需求。
京东“白拿”是京东金融提供的一项服务。从交易结构看,用户在选择商品,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并勾选同意《产品合同》《平台服务协议》《开户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扣服务协议》等5份协议后,获得商品、一份理财产品和一笔信托贷款。
这一过程中,京东金融、信托公司、地方交易所等机构分别扮演了不同角色。
消费者通过京东金融平台注册成为地方交易所的会员,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向各类货币市场、固收类、非标类、权益类等资产。京东通过关联公司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向京东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放款后录入央行征信系统),京东关联公司为受益人。信托公司将贷款发放至京东商城账户,由京东商城向消费者配送“白拿”商品,贷款年息5.5%。贷款到期后消费者指定京东金融将本息给付信托公司,消费者还款来源为理财产品收益。
争议一:私募产品公开发行还是理财产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此产品争议之一在于,监管机构认为,地方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是私募产品,从事类公开发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但是地方交易所则认为,其发行管理的并非证券产品,而是理财产品。
若为类公开发行,参考《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等情形。
在京东“白拿”案例中,地方交易所发行管理的“京穗月月盈”系列理财产品“分多期发行,单期产品持有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每期产品单独备案”,认购起点“人民币100元,超出部分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此处,若产品定义为“公募”,则并无牌照;若定义为“私募”,则又不符合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少于100万元金额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另外,按照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明确叫停交易所做市商、集中竞价、份额化交易等操作模式。
根据前述文件所附《关于京东“白拿”业务分析的报告》(简称《报告》),地方交易所涉嫌将各类资产拆分份额化发行。
实际上,无论是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来说,互联网金融很难完全按照公募、私募的方式去管理。“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是很狭窄的。国发‘38号文’规定可以开设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职能是挂牌展示备案金融产品。但是证券法没有修改。”该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深入开展的当下,这一模式如何界定,仍在艰难博弈之中。
争议二:信托如何做消费贷款
信托贷款经过穿透后,背后是“京东金融”的实体——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由刘强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过程为,京东金融全资控股北京京奥卓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奥卓元”),京奥卓元作为委托人(而不是消费者作为委托人)通过中融信托作为通道向“白拿”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用途用来购买借消费者“白拿”的商品。
前述《报告》认为,京东“白拿”模式中,由于消费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电子版合同,信托公司无法对消费者进行信托贷款发放的资质审核及合同面签。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并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2月17日,中融信托在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时表示,该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即信托委托人承担相关尽职调查责任,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角色,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向委托人指定的客户发放贷款,未违反信托公司相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