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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模式分析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以股权、产权、金融资产、大宗商品、邮币卡为主的各类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各交易场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在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业务合规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交易场所违规操作的事件并不罕见,例如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的郭远峰携款潜逃事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挤兑事件等,由于投资者资本金难以保障而引起的群体性维权事件把现货交易市场逼到风口浪尖。鉴于以上情况,由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带有监管性质的服务平台——交易市场的登记清算机构,或称清算公司应运而生,借以提高平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统计,从2014年起,全国共成立了9家登记结算机构,另外有4家正在筹备中。
一、国内登记结算机构成立的目的与作用
1.有利地方政府监管,节约行政经营成本
从监管角度与行政成本角度考虑,登记结算机构独立进行各类交易的清算业务,实现交易、资金管理、结算环节的严格分离,创新性地承担部分政府监管市场执行者与市场发展把关者的双重功能,为监管机构提供集中统一的行业管理平台,降低了部分行政成本。通过登记结算机构这个平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不仅能够直接关注到所有的交易数据、资金动向,而且能够全面掌握投资者的情况,进而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行为出现,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利益,对地方监管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大有裨益。
从交易场所的经营成本角度考虑,在统一的登记清算规则和流程下,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交易市场的风控能力,并从长远角度讲也降低了交易市场后台运营和部分客户管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直接增加各类交易所的经济效益。
2.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各省市的交易场所小而分散,一直缺少一个处于中央枢纽位置的登记结算机构。鉴于登记结算机构的历史发展经验,宜建立与各交易场所处于水平位置而非当前隶属各交易场所的一个子部门的登记结算机构。这样地方登记结算机构的建立使地方要素交易市场形成一个闭环,大大完善了地方性要素市场的金融体系,有助于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备性。
登记结算机构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地方交易场所的公信力,解决部分交易场所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如近年来大宗商品与邮币卡交易所越来越严重的污名化问题。这样可以促使交易场所轻装上阵,更好地促进交易资产合理价格的形成,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另外,登记结算机构可进行具有公信力的票据与仓单登记,为电商平台等实体企业提供标准化认证与确权,拓展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当前处于新常态与转型期的经济作出贡献。
3.规范行业发展秩序,防范行业系统风险
近年来各地区成立了类型众多的交易场所,如股权、大宗商品、林权等,某些交易场所处于一个野蛮发展的状态,对市场发展和大众认知产生混乱,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扰乱了行业秩序。而且交易场所涉及到资金安全、风险控制、交易业务规范等问题,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将其置于阳光下监管,为此各地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促使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国内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
目前,国内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大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息登记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可为各交易场所提供交易品种、投资者信息、交易合约、票据、仓单等各类信息的登记服务。
2.资金管理、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各交易场所的实际需求,以独立的登记结算系统为交易所提供清算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的存管等服务。
3.数据分析平台
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了大量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可为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服务。
4.风险管理平台
对交易场所资金进行实时监控,降低了交易风险,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此外,登记结算机构也会对清算对象进行筛选,以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典型区域性登记清算机构发展介绍
目前全国成立的区域性清算所有9家,还有4家正在筹备中。以下对国内已成立并开展相关业务的4家登记清算机构进行简要介绍:
1.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登记结算机构”)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662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余股东均是江苏各地的交易场所,是国内首个实际投入运转、专门为大宗商品、权益类交易场所提供服务的登记结算公司。江苏登记结算机构已经对外投资了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德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高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政府非常支持成立清算所,2013年即发布了《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全省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同时,江苏金融办为江苏登记结算机构站台,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当地交易所接入江苏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了最后接入时间,并以限制业务作为不执行的惩罚手段。另外在江苏,交易场所统一登记结算体系的建设已经纳入了江苏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
江苏登记结算机构网上业务平台共三类组织主体接入:投资者、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江苏登记结算机构已经与15家银行、6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22家交易所逐步接入,其中主要为商品合约类与文化产权类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登记结算机构于2015年12月与3家P2P企业(江苏金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紫金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苏银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资金集中托管关系,但今年8月24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企业必须在银行托管资金,因此,登记结算公司为P2P企业资金托管的业务可能被禁止。
2.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商品清算中心”)成立于201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交易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商品清算中心主要为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服务,已经与13家银行、6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广州商品清算中心预计今年会在全国范围内接入5家交易场所,预计年清算量将达到1500亿。
就目前来看,广州商品清算中心发展得最好,其主要开展三类业务:清算业务、信用信息登记业务、场外期权业务。清算业务包括统一清算、资金监管、信息登记,信用信息登记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资产管理、仓储认证、电子仓单管理及质押融资。
3.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清算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为海尔集团,其余股东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拥有员工21人。青岛清算中心定位于金融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青岛财富管理中心,与银行和资本市场非银机构合作,为青岛市的各类场外交易市场提供统一登记、资金管理、资金清算等服务。
青岛清算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共三类组织主体接入:投资者、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已经与7家银行、3家交易场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未来,青岛清算中心还将围绕现货市场提供仓储物流、仓单认证、公示系统,仓单、票据等有价凭证的登记、托管及融资服务,大数据支持服务中心-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信息咨询培训等全流程的服务。
青岛清算中心作为海尔集团发起设立的子公司,其继承了海尔的文化。青岛清算中心实行无边界项目团队机制,即人人均可以做项目组长,组合队员进行项目开发。得益于这种激励制度,于2016年10月中旬,青岛清算中心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00亿元。
4.天津商品交易清算所有限公司
天津商品交易清算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清算所”)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1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津贵易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股东为天津商品交易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清算所网上业务平台共有两个接口:清算接口、监管接口。目前网站还处于测试阶段。
统计国内成立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发现:第一、各省市基本是一个省建立一个登记结算中心,这与各地出台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有关,即各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中均实行“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第二、登记结算中心的股东单位有两类:地方金融类国企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前者出资的好处是对外公信力与独立性强,后者出资的好处是方便登记结算中心的业务开展,在把各个交易场所引入到结算中心过程中将会减少不少阻力。第三、业务范围也主要分为两类:登记服务、支付结算服务。
四、关于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的建议
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要发挥其职能作用,除了具备独立且安全可靠的结算系统、与各银行完成顺利对接外,还需要多家交易系统共同接入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系统,因此为更好发挥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登记结算机构需要政府层面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1.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规定区域内交易场所必须接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
完全依靠登记结算机构对外发展业务,不少交易场所因为利益考量不愿意接入,这会导致登记结算机构失去作用,沦为空壳机构,例如各交易场所因为监管层级不一样,其沉淀资金的转移可能涉及省级国企与市级国企之间的利益博弈,市级国企(或者省级国企)可能不愿意将其区域银行内托管的保证金转至其他银行。因此政府需要统筹协调,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区域内交易场所需进行统一清算以解决交易场所条块分割的利益壁垒问题,如北京市金融局发布《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6〕27号)明确规定,北京市各交易场所须接入登记结算平台,未接入登记结算平台的交易场所,须制定接入计划并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法规出台。
2.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各银行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系统需接入多家交易场所的交易系统,服务的客户群体众多,涉及的银行账户可能来自多家银行,因此结算系统需要与多家银行相连接才能顺利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存管等工作,部分银行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等方面考虑不愿与登记结算机构合作,若政府部门出面鼓励协调,则有助于该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接入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易场所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习惯了与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接的交易场所而言,登记结算系统的接入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业务的剥离与高昂的成本。交易场所与登记结算机构对接后将成为纯粹的交易平台,其他大部分业务和流程将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这就意味着原本属于交易场所的部分利润减少。至于成本问题,各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与单一银行要高出不少,这将对已然利润下降的交易场所造成进一步地收益冲击。基于这两点,交易场所在接入登记结算系统过程中积极性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前期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以弥补交易场所的利润损失,提高其接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