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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风向变了!投资者民事起诉交易场所会员单位案件或将变刑事案件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3/11 15:35:00

来源:鹿头社

目前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参与投资交易场所的产品产生的投资亏损,由于部分投资者是被诱骗参与投资的,该类人群有部分进行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保障自己的权益。目前一般为民事诉讼案件,以合同纠纷或是其他案由起诉的居多。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么一诉讼案件的判决(文后附:谢万坤与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或许是风向标。

投资者买卖合同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投资者述称事实系因遭遇网络诈骗而发生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定为此类案件是诈骗,不是合同纠纷,驳回投资者的起诉,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法院的这一认定,有法律工作者表示非常公正,确实目前以原本是涉嫌犯罪诈骗行为的案件以民事案件来起诉是不对的,但是这种起诉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最有效的、最快速的,其他周期都较长。

如以下一案件,投资者起诉后,根本不用进入到实质的开庭,一般都是各种理由就撤诉了,这都是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私下赔偿了。若真开庭审理案件,目前通过查询交易场所的案件来看,在交易场所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是支持交易场所,驳回投资者的起诉,这一点也已经被媒体披露和部际联席会议关注到,福建省近日最新政府文件也提及“商请省法院对涉及交易场所案件进行专项调研,积极跟踪最高院出台交易场所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全省各地法院开展交易场所审判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本地交易场所或企业,或存在一定的袒护!

附:谢万坤与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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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01民初5668号

原告:谢万坤,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湖北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xxx。

原告谢万坤诉被告湖北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谢万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为其主观原因导致原告亏损的42051.66元,以及需按照央行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被告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000元和交通费、住宿费及滞留武汉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实际产生额度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通过被告开通了一个交易账号,前期他们一个自称是“小邓”(QQ号78×××09)的人打原告电话问投资的事。被告在加了原告QQ后用T+0当天买当天卖、高杠杆高收益、无风险、只赚不赔及各种赚钱截图对原告进行洗脑后,原告按照他们的要求将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拍照通过QQ上传给被告。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开了户。然后被告所谓的审核客服电话核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紧接着被要求向账户投入5万元激活账户。投入资金激活完后,被告把原告拉入一个叫原油专业喊单的QQ群(群号522643183)。当时这个群的群主一系列喊单的是三个人,他们声称公司只赚交易手续费,肯定不会让原告亏损,只需跟着喊单做单就行了。原告对原油交易不懂,就听信了他们的话,跟着他们喊单做单了。开户仅七天,原告就亏损了三万四千多,他们竟然说没事,还要求原告加大资金,但原告没有相信他们的话,没有加大投入。经过最后两次大的亏损后,账户余额仅剩7948.34元。原告后来发现有很多受害者都在这里面有巨大亏损。仅半月的时间,原告就亏损达到四万多。原告巨大精神压力下想过自杀,但跟被告联系,他们不闻不问,大概是知道从原告身上榨不出钱来了。原告也醒悟了,意识到自己肯定被骗了。后来经过在网上查询,发现全国有千千万万个像原告这样被现货原油投资诈骗的受害者,所谓的现货实质是非法期货。被告经营的就是央视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的原油现货骗局,央视媒体对此类事件进行大量曝光。现在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权,起诉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万坤述称事实系因遭遇网络诈骗而发生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万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29元,退还原告谢万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芳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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