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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在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议案指出,地方交易场所,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张志南表示,由于历史原因,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各地许多交易场所在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会员单位管理、交易系统的开发及运用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一些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有的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重点支持建设专业化、特色化、契合地方资源禀赋、真正能够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交易场所;严禁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非法期货交易,严守有关政策底线,严格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于2013年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2014年5月,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制定配套的《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规范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动落实交易场所监管主体责任,强化交易场所监管,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控交易场所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福建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的仍主要是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37号文件。这两份文件主要是针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对于后续经营的监管工作规定不够具体。国发38号文件的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法律后果的承担,在具体实施上也无明确的尺度。地方政府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感觉缺乏监管手段,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导致监管难度很大。同时,这两份文件法律层级不高、罚则等规定缺乏,导致地方在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和实际执法时遇到缺乏上位法支撑的问题。
从全国看,目前大部分省级政府已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地市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但各地的监管尺度不统一、监管主体不明确,有的地方政府将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划给地方金融办管理,有的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个别地方政府甚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协调配合不够、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极易出现监管套利,纵容一些不合规交易场所钻漏洞、逃避清理整顿,导致行业急功近利、投机氛围浓厚。
因此,张志南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