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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福建海丝商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交易中心购销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自然人购销商参与交易中心交易的,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该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尊敬的各购销商: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闽金融办【2017】14号)文件精神,加强福建海丝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交易中心购销商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自然人购销商参与交易中心交易的,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交易中心已开户购销商,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未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提交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未通过交易中心审核的,交易中心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停止购销商订立新订单。
2、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福建省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对提交入市申请的购销商,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对于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购销商,将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请各经销商及购销商知悉。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交易中心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福建海丝商品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