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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昨日清整联办人员表示要按照文件办事。那么问题来了,之前全国主流的文交所设立时,都是经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那时部际联席会议是不是按照文件办事的?之前验收通过,这次不予通过,在文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哪次是按照文件办事?
如果两次都是按照文件办事,那么答案就有了,这个所谓“按照文件办事”就是按照有关人员拍脑袋意志办事。有关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对于同一个文件做出不同的解读而已。
相反,广大的投资者确实一直在按照文件办事,他们审查了交易所所有合法性文件,充分相信你们的验收就是按照文件办事的结果,并据此做出合法的投资行为,现在却被另外一种含义的“按照文件办事”所否定了,这难道是正常的吗?
所以,应该强调按文件办事的,应该要求按文件办事的主体,应当是合法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