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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近日,为加强对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福建省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跨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设立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向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和拟设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工商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备案。省外交易场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的,应当经该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
《办法》明确,交易场所要与会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合作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交易场所应当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会员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办法》指出,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业务宣传活动的监测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手机APP、微信、QQ群开展的业务宣传,发现存在公开宣传、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承诺高额收益、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工商注册地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县级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应逐级汇总及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