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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理解析|邮币卡交易投资者对现状应有一个统一而清醒的“认知”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7/8/17 15:38:00

目前,邮币卡交易的投资者应该有一个统一而清醒的认知:


  一、散户。不要指望起诉交易所来获得补偿,交易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破产法》规制和净资产限制,散户可能啥都得不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标准是“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关键问题是,散户起诉文交所的事实和理由几乎空白,尤其是经过政府(金融局)审批的交易所,到底对散户有哪些直接的侵权行为,掌握在手的确凿证据又有多少?法律重证据,不能凭想象,如果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会立案。


  那些事实违法的交易所,在目前情况下,可能巴不得成为被告,法院一判,一拍两散,有货提货,有钱的出金。Game over!至于说涉嫌犯罪的交易所,也就是那些没有实物的文交所,官司打下来,胜诉了也是空欢喜一场。


  煮豆燃豆箕、豆在釜中泣。舍身燃烧了自己把豆子煮熟了,可是煮熟的豆子永远不会再生根发芽繁衍生息。


  二、主力庄家发售人。49号文件中把散户饥饿的目光引向了这些人:固定数据,管控财产,还要补偿、回购所谓小额持仓人。我想说的是,赔钱的主力大有人在,有的是筹码浮亏,有的是现金净亏,不断清退交易客户…….这些人的筹资成本、交易费用、管理成本一概成了奉献,甚至盈利都被先入为主地定义为“非法获利”,这些人也被称为“非法获利人”。这些人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已经被戴上了“秋后问斩”的帽子。如果还像原来那样躲在散户后边,不去主动争取,必定是一个个待宰的羔羊,散户也会围在周围,急切地想分一碗羊汤。而这些人也会成为清整工作政绩的主要提供者,为监管部门安抚那些躁动不安的亏损者提供肉,乃至骨头。

  三、平台。平台作为一个提供交易的中介机构,如果批文真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真的没什么可怕的,即便是盘面的一些异常情况,如果平台没有参与串通,就像大蒜暴涨暴跌不能找物价局、房价暴涨不能找房产局一样,牵涉不到犯罪层面。南京在去年8月16日提出自己审批资质的公告,黄金屋强硬表态非经法院判决绝不停盘,都是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正当权益的正确做法。如果一味沉默忍让,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当然会被人大块朵颐!尤其是经过半年的整顿,如果指望政府层面,在体制系统内部通过请示批准来解决,49号文就是一个响亮的耳光!


  四、地方政府。本次整顿走到现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是审批的地方政府,包括其他监管层。


  根据《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注意这里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它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它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49号文件在以上法律原则和法条的彰昭下,合法的外衣被拨的一丝不挂。49号文件正好成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交易所)和利害关系人(投资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49号文件和投资者与各级监管部门的走访交流来看,监管部门对邮币卡的性质和作用不清楚,对邮币卡行业乱象的源头和起因不明确,对邮币卡文化产业发展的未来没有足够高度的认知,总结成一句话就是“沟通不畅”。


  建议:


  广大邮币卡交易的参与者,不但要意识到自己的损失将会在一刀切的调控措施下无法得到补偿,更应该坚定邮币卡行业发展的信心,所谓信心就是“邮币卡是集藏文化、交易所是现代交易平台,我们有问题我们拥抱整顿,我们有希望请给我们机会!”通过各种渠道与各级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千万不要站在对立的立场看问题,更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沟通管道断绝,邮币卡行业将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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