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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立律师:在没有新的“国发”文件下发前 49号文不代表国家意志

1楼
cjiyou 发表于:2017/8/22 23:52:00

海立律师:在没有新的“国发”文件下发前 49号文不代表国家意志

2017-8-21   13:09

 

和朋友聊天时候经常被问到,“国家真的要把邮币卡置于死地吗?”我的回答是,这里没有“国家”什么事情,操盘的是证监会办公厅(证监办)。

  经常有人这样问并不奇怪,证监办确实想以国家意志的面目出现,具体的做法一是想拉上“38号文”这个大旗,二是想挟持部际联席会议以令诸侯,可是这两项都是做不到的。在没有新的“国发”文件发布的情况下,证监办还是证监办,代表不了国家。

  不得不老话重提,“38号文”确实是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可是,“38号文”发布在2011年,而主流文交所的设立都是在2013年之后,且已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并且作为”38号文”的发文机关的国务院并没有对这种“批准和验收通过”表示过反对。在“38号文”自身对于时间效力规定模糊的情况下(注:“38号文”是长期有效的一般性文件还是只在当时当次整顿中有效的临时性文件),这种“批准并验收”就以具体的行为表明“38号文”不适用于已经被批准和验收的文交所。而现在证监办却要借部际联席会议名义否认之前的批准和验收,这种做法在遭到投资人普遍反对的同时,也引起了另外一个疑问,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能获得联席会议各个成员单位的认可吗?能获得“38号文”的发文单位国务院的认可吗?

  有件事似乎让证监办看上去有些道理,就是设定了一个“一省一家”的工作目标。可是,无论是证监办还是联席会议,都无权设定“一省一家”这样的工作目标,根据这个工作目标倒推出具体的执行措施,只要是罔顾投资人利益的,就是错误的做法,因为在“38号文”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无论这个目标是好是坏,以这个工作目标为导引并不能让证监办的具体做法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能据此损害合法投资人利益,“一省一家”也并不是什么“国家的大政方针”

  更有甚者,真假难辨的“49号文”已经试图干预民事关系了,“国家机关非法干预民事关系”的行为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大规模的治理过,当时包括一些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无端的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例如介入企业债权债务纠纷,例如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等等。后来中央组织了专项治理活动才加以制止。现在证监办又来试图干预民事关系,应该说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符的。

  相信越来越多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看清楚证监办在搞什么名堂,不要再淌这滩浑水。


刘世余.李至斌是否涉嫌严重违法?退休大夫贾钢请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我看这2人是严重违法了!李习政府曾规定:“只要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事情,就可以干”。何况大部分文交所还有省金融办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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