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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平台文产电商平台鉴证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平台文产电商平台的鉴定、检验检测、认证和评估工作,保证鉴定、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程序合理,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与《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平台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编制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名册,由名册中机构负责业务实施,并出具业务结论证书、报告。本所合作保荐机构可以受理在本所转让及流通的各类标的物鉴定、检验检测、认证和评估的代-理申请。本所依照本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鉴定评估准则对实施流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鉴定、检验检测、认证受理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书画、陶瓷、珠宝玉石、翡翠、金属器、木器、杂项等各类艺术品、工艺品或其他文化商品等;评估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
第四条 鉴定、检验检测、认证范围包括标的真伪、年代、材质、品质、化学元素组成、标准等商品信息,评估范围包括标的等级、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市场价值等信息。
第五条 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鉴定、检验检测、认证、评估行业准则及本所规章制度,遵循独立、客观与公正原则。
第六条 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将其受理的鉴定、评估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如因技术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确有必要,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本所报备并同意后方可执行,本所指定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与被委托方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七条 鉴证评估,是指涵盖鉴定、检验检测、认证和资产评估的活动总称。
第八条 鉴定一般指代技术鉴定与经验鉴定。
艺术品鉴定,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辨识艺术品真伪、质地、用途和价值的工作。
文物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方式分析辨识文物年代、真伪、质地、用途和价值的工作。
第九条 认证,本办法中一般指产品和服务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如工艺品或其他文化商品等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十条 检验检测,是指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的机构,针对本所流通转让的标的在挂牌前的包含质量、材质、元素组成等测定和验证的活动。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本所指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指定鉴证、评估机构,是指拥有鉴定、检验检测、认证、资产评估行业从业资质并与本所签订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承接在本所流通转让的文化商品、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委托的鉴定、检验检测和评估的企业主体。
第三章 指定机构名册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平台工作效率,保证平台服务质量,本所负责编制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名册。委托人可从本所公布的名册中,自行选定指定机构开展鉴证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本所对指定机构名册中机构的专业资质、专家资质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本所应当及时予以指正。
第十五条 指定鉴证、评估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管理办法,本所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暂停其一次或多次候选资格。指定鉴证、评估机构乱收鉴定费、检验检测费、认证费、评估费等业务费用,或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检验认证报告、评估报告或认证证书、不履行服务协议义务的,本所可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鉴证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参与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指定鉴证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合格。未经过计量认证的指定鉴证机构,其检定、检测实验室发布的检测认证报告,不作为本所标的转让购买前规定需提交的有效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需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参与文化商品认证活动的指定鉴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本所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活动。第十九条 参与国家规定强制性文化商品认证活动的指定鉴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本所检验认证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检验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二十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一条 指定鉴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认证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服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
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指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意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指定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违背独立性、完整性、公正性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一)参与标的物创作
(二)参与标的物交易
(三)参与标的物收藏
(四)参与标的物修复
(五)参与标的物装裱配框
如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有上述(四)、(五)行为,应于实施该行为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所进行报备,并进行说明,并证明其业务执行过程中遵守其公正、独立、客观原则。
如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有上述(一)、(二)、(三)行为,本所有权不认可其出具的报告与证书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所直接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证、评估事项,鉴证、评估的结论的使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鉴证、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的鉴证、评估结论,鉴证、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证、评估的程序,做出鉴证、评估结论的证据,鉴证、评估的责任说明,并对其出具的鉴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证、评估结论副本及鉴证、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15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负责对本所指定鉴证、评估机构的业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拟申请成本所驻场服务机构的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相关合作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指定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该机构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专家从事委托事项的,本所可认定鉴评报告评审不通过,并对该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条 本所负责对委托人与指定鉴证、评估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副本及鉴证、评估人签字等相关材料档案进行存管,存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一条 本所开设投诉通道,对于指定鉴证、评估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所负责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指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本所挂牌转让交易完成后,如买方对标的物质量、真伪、数量存在异议,在标的物出库之前,买方可向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应当提交本所指定鉴证、评估名册中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买方异议理由确实成立的,本所将组织买卖双方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如出库之日至下个月份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向本所风控鉴评中心提交异议申请,视为买方对出库物品无任何异议,本所不再受理买方的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的物品应当为艺术品、工艺品、文物或者其他实物类挂牌物品的质量、真伪或数量的异议申请。对标的物转手之后由于市场因素而导致的价格变化异议,由买方自行承担,本所不做异议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由本所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二0一七年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