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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平台文化产品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规范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四板产权线上托管平台进行的标的登记行为,保证文化产品登记服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文化产品所有权人。
1.3本规则所称文化产品登记是指本所接受申请人委托,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文化产品登记及管理服务的行为。
1.4本所文化产品登记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1.5本所文化产品登记业务包括文化产品登记业务和管理业务。
1.5.1文化产品登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5.2文化产品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凭证发放、挂失、权益查询、权益冻结等。
1.6申请办理文化产品登记即表明申请人完全认同本规则及相应实施办法、指引等规定,并确认本所登记的申请人名册是文化产品状况的有效证明。申请人自备的申请人名册应与本所管理的申请人名册保持一致,并不得对抗本所登记的申请人名册。
1.7在本所办理文化产品登记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和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要遗漏。
第二章 登记业务
2.1文化产品初始登记
文化产品初始登记(以下简称“初始登记”)是指文化产品在本所上线前,申请人在本所规定时间申请办理文化产品基本状况、持有人名册及文化产品数量等基本信息的登记。
2.2初始登记由文化产品申请人办理。
2.3初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化产品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持有数量、文化产品类别、取得文化产品日期、法人申请人执照号码、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住所、联系电话。
2.4办理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按文化产品登记的要求,向本所提交身份证明、标的属性信息、真实性声明等相关文件材料。
2.5本所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2.6初始登记的程序依次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和录入信息三个阶段。
2.7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本所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电脑打印的申请人名册,并向申请人出具产权凭证。
2.8文化产品变更登记
文化产品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发生转让过户或非转让过户,文化产品权属状态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2.9 变更登记包括转让过户登记和非转让过户登记两种行为。
2.9.1本所依据线上托管系统文化产品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文化产品的变更登记。
2.9.2 非转让过户登记限于以下情形:
(1) 司法扣划过户;
(2) 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2.10文化产品注销登记是指文化产品终止上线转让后,申请人终止在本所继续上线转让而产生的登记。
2.11办理注销登记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材料。本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文件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管理服务
3.1文化产品登记后,本所统一为文化产品办理产权凭证并出具申请人名册。产权凭证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产品持有人名称、产品名称、保管起始时间等。
3.2产权凭证挂失
申请人遗失产权凭证,应到本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未向本所申请挂失而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3.3本所应当向遗失物权凭证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信息查询
本所提供下列文化产品信息查询服务:
(1) 投资人查询自有文化产品信息;
(2) 经原始持有人同意,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文化产品相关信息;
(3) 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
3.5文化产品冻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冻结文化产品:
(1)规则限制转让的;
(2)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
(3)产权凭证挂失且未申请冻结登记的;
(4)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通知冻结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
3.6公、检、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有权部门,办理产权查封、冻结手续时,应出具该机构的专用查封、冻结函(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出示经办人员的工作证。
第四章 附 则
4.1本所及工作人员对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2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4.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