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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海陆港商品交易中心钱生乾商品流通平台 [2017] 中心字 第001号商品流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在西安环海陆港商品交易中心钱生乾商品流通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上商品流通行为,维护本平台秩序,保护参与商品流通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商品流通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公开、规范的商品流通环境,促进商品有效流通。
第二条 参与本平台商品流通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理性的精神,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平台实行会员制,未在本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的自然人或机构,不得在本平台上进行商品流通活动。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流通商品”是指由本平台普通会员申请,经本平台审核批准,进入本平台商品流通电子系统,由本平台会员通过客户端进行买卖的商品。
第四条 “普通会员”是指向本平台申请进行商品流通活动并完成账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平台审核批准,在本平台授权范围内为普通会员服务,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
第六条 “保管方”是本平台指定的、符合商品存储通行标准的第三方专业保管机构。保管方以本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平台认可的,由相关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协助本平台审核流通商品入场。
第三章 流通商品
第一节 商品目录
第八条 流通商品目录以本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九条 流通商品目录由全部流通商品条目组成,每个流通商品条目包括流通商品名称、代码、单位和加价幅度。
第十条 本平台实行入场审核制度,全部流通商品必须按指定的条目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平台是发布和管理流通商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 入场申请
第十二条 现货商品入场申请的前提条件;
1) 商品必须为本平台普通会员所有;
2) 商品须经独立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并得到本平台认可;
3) 入场商品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商品的原产地证明等追溯文件,并书面承诺通过入场审核后,为该商品质量进行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可以委托经纪会员向本平台提出入场申请,并签署《委托入场代-理协议》,提供其他相关文件。经纪会员须向本平台提交《入场申请书》、《入场商品说明书》、《委托入场代-理协议》、《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通过经纪会员在向本平台提交入场申请时,视为其接受本平台的商品流通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普通会员或经纪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入场商品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入场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价值研究和时代背景等。《入场商品说明书》应当对影响入场商品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撰写《入场商品说明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独立、审慎、客观;
2)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本平台公示的《入场商品说明书》仅供会员参考,不作为本平台对该品种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八条 申请入场流通的新流通商品,单一品种商品评估价格总值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数量不得少于10000个买卖单位。评估价格是本平台依托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现货市场成交价,和专家委员会所提供参考价格,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价格。
第十九条 本平台收到入场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平台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平台新品入场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平台将向入场申请人出具入场申请书面回复函。
第二十条 新流通商品入场申请经本平台审核通过后,对流通商品持有人本平台将给予书面回函,并在官方网站上给予公告。
第四章 发行认购
第一节 发行原则
第二十一条 普通会员在发行日可通过系统进行新流通商品的认购。
第二十二条 普通会员认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认购款,以保证认购委托成功。
第二十三条 新流通商品认购日期以本平台公告为准。
第二节 发行价
第二十四条 认购价即为新流通商品入场指导价,是指本平台与受本平台委托的专家委员会共同评审通过、入场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流通商品入场首日指定参考价。
第二十五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而定。
第五章 商品流通规则
第一节 流通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平台开市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十七条 流通商品另有公告规定的,以公告为准 。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平台可以实行市场调整,具体办法由本平台另行规定。
第二节 商品流通申请
第三十条 在开市时间内,电子系统接受买卖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买卖。
第三十一条 普通会员提交买卖申请并成交后,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三十二条 买卖申请应包括流通商品代码、名称、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买受申请。当普通会员提交买受申请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转让申请。当普通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其实物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该流通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冻结相应数量的该流通商品。
第三十五条 单笔买卖量和最大持有量限制。单笔买卖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平台该流通商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平台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本平台内参与商品流通活动的各方,持有单个流通商品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平台该流通商品市场流通量的60%。根据市场交易状态,本平台可适时调整单个流通商品的最大交易持有量。
第三十六条 开市价与收市价。开市价为当日该流通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市价为当日该流通商品开市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买卖成交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买卖成交的,其收市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三十七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流通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第三十八条 入场价格波动限制和买卖涨跌幅限制。本平台对商品流通活动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流通商品入场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该流通商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买卖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平台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平台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普通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冻结。
第四十条 本平台不承担商品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四十一条 商品买卖双方将可供需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四十二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流通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四十三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十四条 参与商品流通活动的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转移所交易的流通商品的所有权,并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电子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平台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平台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四十六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平台普通会员或其委托经纪会员在本平台指定地点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平台规定的该流通商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四十八条 普通会员通过电子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 普通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电子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系统生成提货单和唯一的提货密码,普通会员所提货的流通商品及其对应数量同时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 本平台接到普通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交收流程,并通知保管方。
第四十九条 普通会员(个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平台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普通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普通会员签字的委托交收声明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普通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平台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普通会员携前述文件,提货单及密码,在规定的提货期限内,至本平台指定交收地,保管方将再次审核相关文件,办理交收出库,同时将提货信息输入系统。
第五十条 保管方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的9:30-11:30、13:00-15:30。
第五十一条 普通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流通商品实物将被锁定。普通会员有权在电子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五十二条 普通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作废。
第五十三条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仍被锁定,需要普通会员在电子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流通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平台将在官网上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章 结算规则
第一节 结算原则
第五十五条 为规范本平台流通登记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本平台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平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本平台上市的流通商品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平台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本平台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本平台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十九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平台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节 登记结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