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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文交所沙丘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转让规则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1 10:16:00
1、总则
1.1为规范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沙丘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线上转让行为,维护本平台转让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转让规则。
1.2凡参与本平台进行文化商品转让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1.3在本平台转让的文化商品都适用本规则。
1.4本平台文化商品的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5注册会员参与本平台文化商品转让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平台的相关规则。
2、会员
2.1会员资格
2.1.1自然人。在本平台进行所有文化商品转让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文化商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文化商品投资经验;
3)对本平台采用的文化商品投资收藏转让模式和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文化商品投资收藏转让活动;
5)本平台规定的其它条件。
2.1.2机构。在本平台进行转让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投资人管理规定以及相应转让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平台采用的转让模式和风险有深刻的了解,具有完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文化商品投资收藏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平台规定的其它条件。
2.1.3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本平台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转让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平台的商业声誉。
2.1.4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2.2会员分类
2.2.1本投资人分为投资人会员和投资机构。
2.2.2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平台审核,参与本平台转让的自然人或机构。
2.2.3投资机构是通过本平台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为投资人会员服务;
2)文化商品挂牌申请;
3)文化商品确权登记;
4)文化商品再挂牌申请;
5)本平台规定的其它业务。
2.2.4投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平台。投资人会员与投资机构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2.2.5针对投资机构的违规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平台投诉,本平台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2.6《投资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3会员注册
2.3.1投资收藏者参与本平台文化商品转让的,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投资人。
2.3.2本投资人实行实名制。
2.3.3投资收藏者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2.3.4投资收藏者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平台书面或在线签署《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投资人会员资格。
2.3.5签订《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平台的转让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平台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文化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2.3.6签订《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转让带来的风险。
2.4账户管理
2.4.1会员必须开设银行资金账户,进行转让系统的会员注册,并开通“文金e户通”业务。
2.4.2本平台一个注册会员对应一个转让账户。
2.4.3会员同意本平台按照会员的投资收藏转让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转让,包括划转资金、支付转让手续费和调整转让物的持有量。
2.4.4本平台提供电子版的投资收藏转让账户结算单。
2.4.5会员的资金可以在投资收藏转让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转,费用自理。本平台对于资金划转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转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2.5会员管理
2.5.1本平台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它不符合本平台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2.5.2对于违反本平台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平台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投资收藏转让、限制投资收藏转让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2.5.3会员若对本平台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平台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平台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2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1 10:17:00
3、四级分离
3.1文化商品征集
3.1.1在本平台进行转让的文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个大类:
1)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连体钞、纪念钞,港澳纪念钞;
3)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本平台会在官网或指定媒体发布征集公告,推荐人或持有人可以按公告提示申报相关文件到指定部门。
3.2挂牌申请
3.2.1投资人会员和投资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本平台投资机构向本平台提出文化商品挂牌申请。申请方须向本平台提交以下文件:
1)持有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有人承诺书》;
3)《挂牌申请书》;
4)《委托挂牌代-理协议》(若委托投资机构挂牌的);
5)《价值投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6)《市场价格采集报告》;
7)《投资计划书》。
投资人会员和投资机构向本平台提交文化商品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平台的各项转让条款和投资人会员、投资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3.2.2投资人会员和投资机构提供的文化商品《价值投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该文化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同时,应当对影响投资收藏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该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撰写《价值投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误导性表述或者重大遗漏。
《价值投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平台对该文化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3.2.3文化商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之一:
1)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
2)挂牌文化商品数量占总发行量的5%以上(含)。
3.3审核流转
3.3.1本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挂牌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本平台须出具《专家评审结果报告》。未通过的文化商品,本平台可让申请方重新补、改申报材料。对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挂牌申请,本平台对申请方进行面谈约见。通知方式为电话和邮件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具体约见日期和时间应与对方共同商议确定。
3.3.2本平台将相关资料向“中文登”申请托管鉴定,获得相关批复后,再向“文金所”申请发行确认。
3.3.3获得相发行关确认后,本平台组织挂牌审核委员会复审,复审流程按《挂牌审核委员会章程(暂行)》规定进行,复审通过后挂牌审核委员会出具《文化商品挂审委审核结果报告》,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备案。挂牌审核委员会未通过的可让申请方重新补、改申报材料,对于确实不能通过复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方。
3.4文化商品目录
3.4.1在本平台进行投资收藏转让的文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个大类:
1)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连体钞、纪念钞,港澳纪念钞;
3)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3.4.2在本平台进行转让的三大类文化商品中会有若干个转让品种,转让品种的全部为文化商品目录。本平台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全部转让文化商品必须按文化商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转让。
3.4.3每个文化商品条目包括转让品种名称、代码、转让单位和加价幅度,转让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3.4.4本平台是发布和维护转让文化商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3.5 鉴定托管
3.5.1挂牌申请经上海文交所备案后,本平台将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发布文化商品托管公告。
3.5.2文化商品须在“中文登”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合格后,本平台的向托管申请方开具《存货凭证》,并对入库的文化商品进行登记。
3.5.3托管申请方须向本平台交纳鉴定费、挂牌费、保管费。未通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文化商品当场退还给托管申请方,不予办理入库登记。文化商品入库后,“中文登”对托管申请方托管入库的文化商品登记在其的转让账户中,正确反映持有该文化商品的数量等信息。
3.6发行申购
3.6.1本平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官网或指定媒体及“众创聚投”http://www.zcjutou.com发布公告,明确申购时间、申购价、申购规则、拟开放申购数量等信息。。
3.6.2本平台由上海文交所指定的众筹平台“众创聚投”进行众筹发行。
3.6.3投资人会员可以于公告指定申购日进行申购转让。
3.6.4申购日后,相关申购数据经“中文登”登记同时在本平台转让系统内登记。
3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1 10:18:00
4、转让规则
4.1转让时间
4.1.1本平台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出入金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转让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4.1.2本平台发布公告另有规定的,转让时间按公告为准。
4.1.3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4.2转让申请
4.2.1在转让时间内,转让系统接受转让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转让,未转让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转让。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2.2转让申请应视为投资人会员向本平台提交的转让委托,同时亦构成其发出的转让要约,分为购买申请和转让申请。一旦转让,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办法与对方结算。
4.2.3转让申请应包括转让品种代码、名称、转让数量和转让价格,以及本平台要求的其它内容。
4.2.4购买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转让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4.2.5转让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转让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转让文化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转让文化商品。
4.2.6本平台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具体以转让系统文化商品信息和官网公告为准。
4.2.7本平台文化商品转让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文化商品挂牌转让首日价格涨跌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涨跌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涨跌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转让文化商品的日价格涨跌幅度,具体以公告为准。
4.2.8开盘价为当日该文化商品的第一笔转让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文化商品转让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转让的转让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转让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转让价。
4.2.9当日参照价格为该文化商品前一转让日的收盘价。
4.2.10在接受转让申请的时间内,未转让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平台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平台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收藏者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4.2.11转让佣金双向收取,买卖双方各0.2%。
4.3电子合同
4.3.1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转让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4.3.2系统收到转让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转让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转让,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4.3.3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转让品种名称、文化商品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计价单位、转让时间、转让手续费等。
4.3.4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4.3.5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转让文化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4.3.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本平台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本平台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4.4实物提货
4.4.1实物提货须由本平台投资人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地点办理,详见公告。
4.4.2实物提货的数量必须是本平台规定的该文化商品最低提货数量的整数倍。
4.4.3投资人会员通过转让系统提交实物提货申请,具体方法如下:
1)投资人会员在每个转让日的9:00—11:30、13:00—15:30可通过转让系统生成《提货单》,所申请的文化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锁定状态;
2)进入待锁定状态后,在本平台审核前,投资人会员有权在转让系统对该提货申请进行撤销,撤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文化商品将被解除锁定;
3)本平台接到投资人会员的提货申请3个工作日后,提交“中文登”统一审批,每月8日、18日和28日为指定提货日,提货日的9:00—11:30,13:00—16:00至指定地点办理提货出库;
4)若在最近一个提货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未办理提货出库,该《提货单》将自动作废,其对应的文化商品将被解除锁定。
4.4.4办理实物提货所需资料如下:
投资人会员(自然人)
1)《提货单》;
2)投资人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签字、手印)(委托他人提货)
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
投资人会员(机构)
1)《提货单》;
2)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3)授权委托书(公章);
4)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4.5本平台不承担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5、信息披露
5.1详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风险提示
6.1详见《风险提示书》。
7、附则
7.1本规则内容如与本平台官网或指定媒体发布的其他信息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7.3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
7.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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