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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沙丘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管理办法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1 10:1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沙丘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的运营活动,维护转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转让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投资机构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运营服务平台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

  第四条 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客户关系;

  (四)理解、认可并遵守运营服务平台各项转让规则和管理办法;

  (五)认缴运营服务平台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有合法且充裕的资金来源提供公司开展经营与管理;

  (七)运营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投资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投资机构的申办程序

  拟成为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的单位应向运营服务平台递交如下材料:

  (一)《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被授权经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运营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第六条 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资格审查机构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运营服务平台开设会员账户,成为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完善或修改申请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 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投资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运营服务平台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经纪业务;

  (二)享有运营服务平台提供的转让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对运营服务平台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运营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

  (五)按照《投资机构招商政策》规定获取相应佣金;

  (六)对运营服务平台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在运营服务平台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投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运营服务平台各项规章制度、转让规则和管理办法等;

  (三)接受运营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参加运营服务平台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转让各方权益,协助运营服务平台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对其发展的转让、受让投资人进行管理和培训;

  (六)对运营服务平台、转让参与人和自身的转让数据履行保密义务;

  (七)按照《投资机构招商政策》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八)独自承担从事运营服务平台经纪业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九)运营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义务。
2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1 10:20:00


  第五章 投资机构资格的变更、转让、终止与撤销

  第九条 投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服务平台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二)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三)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运营服务平台处罚;

  (七)运营服务平台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投资机构不能转让其投资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投资机构可以申请终止其投资机构资格,运营服务平台收到投资机构提交书面终止申请3个工作日后生效。投资机构资格终止后,不得继续从事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业务。

  第十二条 投资机构严重违反运营服务平台转让规则和本办法的,运营服务平台有权撤销其投资机构资格。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三条 投资机构违反运营服务平台相关规定的,由运营服务平台稽核部门核查核实,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投资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投资机构未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九条规定向运营服务平台作出书面报告的;

  (二)投资机构未按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八条规定履行投资机构义务的;

  (三)投资机构代投资者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的;

  (四)投资机构代投资者或变相代投资者进行转让的;

  (五)投资机构向投资者承诺盈利或作出其他不实承诺的;

  (六)投资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投资机构诱导或阻止投资者转让的;

  (八)投资机构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九)投资机构未按运营服务平台要求进行宣传的;

  (十)未执行运营服务平台投资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的;

  (十一)未按时交纳运营服务平台规定的各项费用的;

  (十二)转让、出租投资机构资格,将转让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十三)以运营服务平台名义从事非运营服务平台业务的;

  (十四)从事其他与运营服务平台类似业务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没有转让的;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七)运营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违反运营服务平台相关规定的,运营服务平台有权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投资机构资格;

  (五)撤销投资机构资格。被撤销投资机构资格的投资机构,其向运营服务平台缴纳的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上海沙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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