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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地方交易场所的三道红线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20 21:31:00
 2017-11-20 王格轩 鹿头社
目前大家常说交易场所违反国务院38号文37号文。其实前后又哪里只是这么一道红线。今天分享一下曾经的另二道红线,一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红线的终结版为《期货法》,目前国家还没有正式颁布,未来值得期待!另一道红线其实是比较靠谱相对中庸,明确部分交易场所市场地位的文件就是六部委的国六条文件和国家工商总局232号文件,国六条和232号文件还有一定生存空间,但是2011年的38号文件和2012年的37号文件是实际管死的文件。

回答一下地方交易场所管理权力放权给地方,而不是证监会或是商务部为主导管理主要原因是2009年232号文件和2010年国六条文件颁发后半年后基本名存实亡,反而造成了交易场所大爆发,之前检查交易场所,国家以证监会牵头的多部委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兵分几路能够检查完,但是2010下半年全国开始大爆发建立,几个月甚至一年都可能检查不完,或许这就是证监会、商务部放弃直接管理,在38号文后明确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因之一。

梳理一些国家曾经亮出的三道红线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6年、2007年、2012年版
2006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八章附则第103条中定义了“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期货条例(草案)》中有“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和“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的规定。
《期货条例(草案)》判定“变相期货交易”的标准中包含“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五个所谓期货市场“独有的”交易机制。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首次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履约担保、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且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合同标的额20%的)或具备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针对这一规定,某些交易市场解释说,其合约/合同中交割场所及/或其他要素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往往在合约/合同中设定20%的保证金水平。因此,仅从形式看,大量的标准化交易并不属于变相期货交易,从而规避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终结了变相期货的说法,只有非法期货的说法。

在2006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刚出的时候,第一财经就披露了当时上海地区几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正联名上书,期待给予其生存发展的空间。到201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内再无变相期货了,只剩下非法期货。期货市场的五大独有交易机制在2007年就已经明确:“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

2007年后国内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均把保证金提高为20%,而尽量避免当时的变相期货的说法。而这一妥协也就让地方现货交易场所继续了下去。直到贵金属交易场所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个保证金比例,杠杆比例突破了5倍,33倍、50倍都有不少。

这个最终还是《期货法》早日正式颁布后,才是真正的一道红线!

2、2009年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新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9〕232号 和2010年年初的六部委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简称国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新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紧急通知
当时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要就是中远期交易市场,并无其他的分类出现,2009年的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直接叫停了新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
同时当时的文件明确了当时认可保留的56家交易场所,可惜这一文件市场效应最多半年,后续市场全面开花。之前检查交易场所,证监会牵头的多部委还能够全国跑一圈,后面市场太多了,跑几个月也跑不下来了。这或许就是后续38号文出台明确交易场所监管为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因为太多了,实在没法证监会全国检查一遍了。

在国六条中就提到了禁止代-理业务,这一条和后续的38号文提及没有必要禁止设立分支机构雷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新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是指企业设立的以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交易品种以大宗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为主,采取集中竞价、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的交易方式,实行涨跌停板、每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和保证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可以做空和对冲平仓,商品交割期限一般在一年内的市场(一些市场的交易标的已由“仓单”衍化为商品的标准化合同)。此类市场采取的这种交易方法和有关管理制度,与期货交易机制类似,改变了商贸流通属性,具有金融性质,投机性较强,具有较大的风险隐患。目前,全国有56家市场(企业)经营此项业务(具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监督工作的要求,现就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新设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对新设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原有企业申请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不得使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仓单交易”等字样。
二、 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工作。对发现新开展此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向商务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理工作。
附件:全国56家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章)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全国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企业)名单
一、 北京4家
1.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北京兰格钢铁电子交易市场
3. 中国石油和化工交易网
4.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 天津3家
1.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有限公司
2. 天津泰达斯迪尔交易市场
3. 天津考尔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三、 山西2家
1. 山西中太煤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 山西焦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四、 大连3家
1. 大连石油交易所
2. 大连保税区稻米交易市场
3. 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五、 吉林2家
1. 长春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2.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
六、 上海9家
1. 上海中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3. 上海斯迪尔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上海中联钢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实美钢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6.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7. 上海考尔煤炭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8. 上海石油交易所
9. 上海大宗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七、 江苏4家
1. 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 江苏银通塑化电子交易中心股份公司
3.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4. 张家港市保税区华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八、 浙江4家
1. 浙江中酒酒水网上交易市场
2.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网上交易市场
3.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
4. 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
九、 宁波3家
1. 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
2.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 宁波众诚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十、 山东10家
1. 三盐电子交易市场
2. 华东饲料原料电子交易市场(2010年更名为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3. 金乡大蒜果蔬电子交易市场
4.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5. 山东龙鼎电子交易市场
6.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
7. 沂蒙山花生电子交易市场
8. 天地红辣椒电子交易市场
9. 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0. 山东金乡大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十一、河南1家
1. 驻马店天元芝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十二、广东3家
1. 广东欧普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 广州华南金属材料交易中心
3. 广东塑料交易所有限公司
十三、广西5家
1. 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 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
3.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4. 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5. 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云南1家
1. 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
十五、陕西1家
1. 陕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场
十六、青岛1家
1. 青岛国际橡胶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2月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多部委发布“国六条”
一、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禁止设立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已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市场不得组织标准化合同交易,已开业交易的市场不得推出新品种的合同。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三、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责成市场开办者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禁止新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别是应立即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已入市交易的立即退市。
四、禁止代-理业务。责成市场开办者禁止新的代-理业务,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现有代-理业务在所代-理交易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停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市场向买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以货币资金交纳的部分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六、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责成市场开办者根据该交易品种社会供需量和该交易商生产、贸易和使用量制定适度的最大订货量标准,并在交易中实行。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此外,还应对其他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交易机制的市场或企业进行摸查,一并纳入整顿规范范围,摸查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这六条中,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等内容成为了焦点问题。如何界定企业有无行业背景,尚需要有详尽的补充说明。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将结束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入市的交易资金无第三方托管及无银行监督的历史。

3、国务院38号文(2011年)、37号文(2012年)
38号文、37号文大家都比较熟悉就不进行分享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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