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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申办事宜的通知
鲁金监字〔2018〕6号
有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交易场所:
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管,规范交易业务许可管理,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现就申请办理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证的交易场所,须条例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指引》规定;
(二)已纳入我省公布的通过检查验收、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监管的交易场所“白名单”;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交易场所获批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运营,或者运营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2.有重大违规行为且未妥善处置;
3.未按照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接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
4.未按照规定向省监管局报送信息;
(四)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二、申报材料
交易场所应提交局面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场所局面申请文件,应载明申请人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拟申请业务许可类型、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等;
(二)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
(五)基本业务规则;
(六)持股比例在10%(含)以上的出资人情况简介;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材料以及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息记录的个人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交易场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市监管局进行认真核实,并填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审意见表》(见附件)后,将申报材料报至省监管局。省监管局直接监管的交易场所,直接向省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省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条例》实施前已获批运营的交易场所,如不符合《条例》《办法》规定条件(如实缴货币资本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定整改宽限期,申报时间可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在履行完规定程序后,省监管局将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联系人:杨君伟、王彦琛、(0531)86061587
附件: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审意见表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章)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