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公告。
其中,《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给出了具体解释:地方金融组织,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
宁波大红鹰学院教授王永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被涵盖其中,这表明,首先从监管或政策来说,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属于一种类型化的地方金融组织,这赋予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其次,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为类型化的地方金融组织,只要接受监管,严格遵循规范,就被赋予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经营活动的合法化。
此外,行业相关人士也表示,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含义,有别于此前其他地方对此概念的定义,让行业看到了一些曙光。
《条例》在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定义第一小条中指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记者通过查阅了解到,早在2016年3月,山东省出台的《地方金融条例》中,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有所提及,在《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指出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王永龙对此表示,此次浙江省出台的《条例》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定义表述了交易内容和交易模式的选择,不再模糊不清,此定义赋予了大宗商品中远期合约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合法性。
“这一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为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政策。”王永龙说。
另外,《条例》第二章金融产业促进与服务第十六条中首次提出了创新支持与监管沙盒,内容指出,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潜在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研究提出需要实行审慎监管的事项目录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探索业务创新。需要实行审慎监管的事项目录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此,行业相关专家表示,在金融科技浪潮席卷全球之际,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推行“监管沙盒”的队伍中,主要目的是抢占未来金融创新的制高点,确立在全球金融业的领先地位。国外目前就有很多监管沙盒的成功案列,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举措将给企业创新增加新的活力。
据记者了解,除浙江外,《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已进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已被列入今年江苏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草案初稿和立法依据对照表正在起草。
“各地方金融条例的出台,不仅进一步落实了全面防控金融风险举措,也表明了大的政策环境在发生改变。”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胡俞越还表示,政策环境发生改变绝不意味着可以松懈,相反是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有人曾评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已经进入尾声,但他认为,清理整顿工作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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