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炒邮网论坛是收藏者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免费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技术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陈杰律师:场外融资(配资)业务法律关系重构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8/9/20 3:03:00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邮币资讯

陈杰律师:场外融资(配资)业务法律关系重构

鹿头社   

  在目前许多金融业务中,特别是在证券、期货市场,存在着场外融资或称“配资”这一灰色地带。之所以说是灰色地带,是因为这一业务本身具有违规性,在各地监管层和司法机关对其定性、处理上的不同,有的只引发民事纠纷,有的被行政处罚,而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笔者不建议任何人参与场外融资业务,无论是资金出借方还是投资者,这一业务稍有不慎都容易导致较大的法律风险。场外融资给投资者的投资加了杠杆,提高了收益可能性的情况下也极大提高了投资风险,很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如果经营行为不当很容易触及非法经营、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


  传统场外融资业务的风险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的场外融资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1、法律关系不清


  传统场外融资在“开户”上盲目追求便利、快捷,各方当事人之间缺少合法有效的协议(书面或电子保全的协议),出现纠纷后难以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解决。再加上该业务往往采取一个机构账户分成若干个虚拟子账户供投资者操作,形式上与证券、期货公司经营业务及其相似,被监管层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可能性很大。若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隐瞒、虚构事实,欺诈等行为,则涉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各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有效证据澄清其法律关系是场外融资极易触及刑律的原因之一。


  2、收费项目不妥


  传统场外融资在追求高收益的情况下,对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计算方式含糊不清,往往按投资者每次开仓、平仓收取“交易手续费”,再次与证券、期货业务“撞衫”,这也是场外融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原因之一。


  3、对赌交易


  若经营行为没有违法行为,投资者每笔交易均打入场内,那么涉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低;但是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未将投资者全部交易打入场内(证券、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这时经营者的行为已基本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场外融资业务法律关系重构


  1、重构法律关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将实质性构成场外融资的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和让与担保法律关系。虽然这仅是某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裁判指引,但对场外融资业务经营者规避法律风险仍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参与传统场外融资业务的当事人,应重新定义他们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用适当的形式签署并保全有效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产生纠纷时能通过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创造条件,同时也避免纠纷发展为刑事案件。


  2、法律关系细节的重构


  (1)按投资者每次开仓、平仓收取交易“手续费”不适当,根据借贷法律关系收取融资利息,介绍人(居间人)收取介绍费才是风险较小的方式。


  (2)使用一个法人机构户分成若干个子账户的行为亦不可取,由资金出借人、账户持有人和借款人三方(均为自然人)建立以民间借贷为主要法律关系,方是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首选;同时可设置中间人为上述三方提供撮合、协助签约等服务。


  3、其他行为的合规性


  严禁对赌交易和严禁不当的宣传和经营行为,建立适当的准入“门槛”,是场外融资业务参与者对自身的合规性要求,否则必然滑向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总结


  场外融资业务在监管层眼中必然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但在“看不见的手”调控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若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也可以视为满足一小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者的创新业务呢?毕竟“存在即合理”,有需求才有市场。


  最后,在我国一般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境外金融业务,是否可以通过上述方式重建法律关系,从而找到生存的“绿洲”呢?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2002 - 2010 炒邮网论坛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sp1
Processed in 0.12305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