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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中天
范冰冰事件事发偶然,只因不合时宜地发了一条微信,短短五个字:武月很开心!激怒了正为手机2而怒火中烧的崔永元,成为了手撕的靶子,或者说是冯某的替罪羊。随着事态的发展,阴阳合同浮出水面,自然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然后是税务部门的介入与定性,最后以8.84亿元罚款而降下帷幕。
事件虽已告一段落,却引发了我更深层的思考。
首先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治国理念。
范冰冰偷漏税铁证如山,不罚不足以平民愤,的确该罚,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但应就事论事,既不姑息养奸,也不要无限上纲。这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可我却在环球时报上看到了一篇奇皅评论,让我大掉眼镜。引原文如下:“在本轮整治过程中,对税收征管责任人的严肃问责亦引发巨大关注。这个非同寻常的信号,无疑提醒有关部门,对影视行业的税收管理必须筑牢篱笆、扎紧笼子,牛栏关猫、失之于宽不行了。从现实来看,很多明星片酬畸高、收入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五花八门。比如,有的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大幅降低适用税率;更具普遍性的做法则是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以逃避纳税义务。基于行业特殊性,影视明星理应成为税务部门的重点‘关照对象’。惟有对其从收入源头到后期缴税都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投机分子才会无漏洞可钻”。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如果明星收入在合同里约定是税后,纳税责任自然是另一方,偷税主体也随之改变,这是非常清晰的法律关系,本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行为,怎么就变成了转嫁?
再说成立工作室走个体纳税通道也成了罪状,简直匪夷所思!演员及演出本是个体行为,为什么非要成立公司?工商能注册就说明是合理合法的,这有什么好指责的。
更为可笑的是依法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也变成了逃避纳税义务,这天下还有公理吗?税收优惠一定是走了合法程序的政府公开行为,既是招商,亦是承诺。如果这也算错,则错在政府而不在企业。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完全是矫枉过正,是对法制的亵渎!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这种文章还堂而皇之地发表在主流媒体上,其影响要比个体的偷漏税事件恶劣百倍!但大家似乎已习惯了这种以左的面目出现的遗毒,这才是我感到悲伤的地方。依法治国,路漫漫其修远兮。。。。。
其次是要进一步思考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前面说得是合不合法,现在我想讨论的是合不合理。法理法理,先法后理。法不合理,就应完善。在这里我想提一个问题:阴阳合同是个别现象吗?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既然是行业普遍现象,就一定是有其合理性。我们不能假设这个行业都是坏人,当绝大多数人选择从跳高杆下钻过去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标尺立的太高了?我们不能总站在正义的一边去谴责别人的不是,而不正视自己的不足,古人早就留下了法不责众的祖训。其实从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对文化的税收政策研究是很不到位的,管理是粗放的。文化有其特殊性,用简单的企业税率来套是不合理的。从表面看一个明星上台唱一首歌收入上百万,只有短短几分钟,也没付出巨额劳动,似乎不合理。但老话说得好,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种隐形的付出和时间成本怎么算?一万人学唱歌只有一人能出道的概率又怎么算?还有很多是吃青春饭的,火爆几年就被替代这个帐又怎么算?这些成本如果被承认并用来抵扣,净收入就远没那么高了。可现在的绘画与表演收入是没有抵扣的净利润,这就太不合理了!要么承认沉默成本的存在,要么为文化类收入制定特殊税率。只有税法变得更合理了,才会让更多人去守法。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假如因为范冰冰事件而触发了税务部门的反思和工作改进,这才是真正的变坏事为好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阴阳合同现象,并让政府的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
如果要更深层去思考,就是纳税人除了必须履行义务以外,其权利如何体现?还有诸如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与合理性问题也该提上议事日程?就此打住,想多伤神,还是睡个回笼觉罢!
来源:新浪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