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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文化艺术品交易的注册会员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
第三条 本中心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等都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本中心所称“文化艺术品”是指具有同类性、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限量艺术衍生品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艺术品。
第五条 本中心进行文化艺术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提供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服务,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支持买入后卖出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 交易会员
第六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本中心进行文化艺术品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开户信息(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人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相关信息需与开户银行信息保持一致、手机联系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投资者开户年龄23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3)对本中心采用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了解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有文化艺术品运营的经验,对文化艺术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品市场投资经验,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5)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文化产权交易活动;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的交易会员,必须按照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八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九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会员方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 经纪商
第十条 经纪商是指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文化艺术品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经纪商经本交易中心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经纪商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发展交易会员;
2)申请新品种挂牌交易;
3)申请新品种入场登记;
4)申请挂牌品种再托管交易;
5)加入专业委员会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经纪商接受其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日常监管,由本交易中心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协作、配合监管。
第十二条 经纪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会员与经纪商之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三条 针对经纪商的不专业行为,交易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 会员注册
第十四条 投资人参与本中心文化艺术品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第十五条 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六条 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金陵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入市协议》、《金陵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即正式取得文化艺术品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签订《金陵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交易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挂牌品种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签订《金陵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文化产权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电子版的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其对应持有的文化艺术品的电子账簿。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交易记录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七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四十九条 挂牌品种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挂牌品种公告为准。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五十条 本中心支持T+5的交易模式。
第三节 交易申请
第五十一条 术语定义
1、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出邀约的客户
2、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邀约进行应约的客户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挂牌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挂牌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五十四条 挂牌交易申请应包括文化艺术品代码、名称、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和交易会员账号,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买方挂牌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买方挂牌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五十六条 卖方挂牌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卖方挂牌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文化艺术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文化艺术品。
第五十七条 挂牌/摘牌交易遵循“一方挂牌报价,对应方手动摘牌成交”的交易原则,所有买入卖出价格均可摘牌,同一价格可选择任一挂牌人进行摘牌。
第五十八条 大宗交易。甲、乙双方交易会员自主签订电子或纸质大宗交易过户协议,中心根据协议约定协助甲、乙双方完成文化艺术品划转,并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转让手续费。甲、乙双方自愿进行产品大宗交易,自行承担因交易引起的法律责任,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中心该挂牌品种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六十条 本中心对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产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文化艺术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十一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挂牌品种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挂牌品种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参照价格为该挂牌品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六十二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 电子交易记录
第六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按照交易双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生成对应的电子交易记录。交易会员在开户时以电子协议的形式约定进行相关品种的交易。
第六十四条 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按照交易会员的要求显示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交易遵循“一方挂牌报价,对应方手动摘牌成交”的交易原则。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交易记录。
第六十五条 电子交易记录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记录编号、挂牌品种名称、挂牌品种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申请时间、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交易会员账号等。
第六十六条 电子交易记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十七条 挂牌/摘牌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交易记录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挂牌方向对应摘牌方转移所交易品种的所有权,买挂牌方向对应摘牌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六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六十九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中心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七十条 文化艺术品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挂牌品种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七十一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交易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交易会员所提货挂牌品种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中心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3)交易会员携提货单及密码,至本中心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七十二条 交易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 “挂牌品种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交易会员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交易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挂牌品种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09:45-16:00。
第七十四条 本中心不承担文化艺术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七十五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生成“挂牌品种提货单”,进入待提货状态的文化产权实物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挂牌品种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文化产权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七十六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挂牌品种提货单”将作废。
第七十七条 “挂牌品种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文化艺术品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挂牌品种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发布挂牌品种出库公告。
第五节 市场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挂牌品种临时停牌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八十条 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与全国各文化艺术品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八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八十三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八十四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八十五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对交易会员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注意网络安全防护,定期更改密码,防止账号密码泄露,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因用户账户丢失或泄露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八十八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十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