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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德忠与中国艺交所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8/11/21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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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忠与中国艺交所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国法院审判信息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忠,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方反对反对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9号民族文化宫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瞿贤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北京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北京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德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交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楼
123456 发表于:2018/11/21 19:51:00

  李德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李德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没有查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书第5页“原告在交易中心注册时,必须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艺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一审判决书第7页:“点击同意交易规则后,会员需要填写开户信息并点击‘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告知书及投资者须知中各条款内容’”。3.一审判决书第8页“现因政策原因,交易中心的邮币卡买卖均已暂停”。4.一审法院认定李德忠与艺交所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李德忠与其他会员之间形成涉案邮票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5.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与李德忠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会员的存在。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交易无效,艺交所应返还132201元。1.本案显示的交易对象是邮币卡,实际上交易对象是关于邮币卡的标准化和约。本案中交易时除交易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其他事项都是事先约定好的。交易不需要李德忠实际履行交付邮币卡实物的行为,可反向操作对冲,或者按艺交所所说的撮合交易给其他人。这样交易完之后订单就没有了,没有发生邮币卡现货交付的行为。买卖对象实际上是关于邮币卡的标准化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法律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符合期货的特征。艺交所没有获得期货的行政许可,导致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无效,要求退回到最初状态,艺交所返还132201元。国发[2011]38号作为国务院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合法与否不应影响法院认定。2.李德忠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由艺交所占有,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与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并不存在对应关系,软件上的交易都是“假装在进行邮币卡买卖”,李德忠主张返还的是银行账户的钱,不是软件上虚拟的交易筹码。

  艺交所辩称:李德忠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德忠的上诉请求。

  第一,一审证据充分证明李德忠与艺交所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交易会员之间形成邮票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李德忠在艺交所交易平台在线注册成为会员为其个人行为,其注册时通过《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及《中国艺交所邮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知晓艺交所仅提供涉案交易的交易撮合、资金结算、标的物管托等服务,其注册艺交所邮币卡平台本身的行为,就已经明知上述协议与交易规则,李德忠不承认有相关证据,本身就是无视电子平台真实性的存在,是不符合事实发生过程的。

  一审证据中已经体现了李德忠等会员之间真实交易的证据,同时此前李德忠从未向艺交所要求提供实际交易相对方信息,不能因为李德忠口头声称不知道即否定交易相对方的存在,就否认邮票交易相对方真实存在。

  第二,艺交所邮币卡平台所上线的交易标的为国家发行的邮票藏品现货实物,符合艺交所经营范围,不具有期货属性,平台上的交易合法有效。

  邮票入库前均需通过鉴定程序,鉴定合格后才能入库。因此李德忠所进行的每一交易均具有对应的现货实物库存,且在购买后随时可以申请提取实物的交割程序。这是典型的现货交易的自主约定交付条件,不是仅有一次交割行为的期货行为。这里与期货交易有本质区别。

  根据规定,审理非法期货的法院一审应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德忠所提出的合同无效主张,包括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中均没有体现以非法期货作为诉讼请求,因此在此提出非法期货的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李德忠投资款项已在与其他交易会员交易中结算并支付给其他交易会员,其诉请艺交所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德忠混淆了支付结算方式与买卖行为的性质,与李德忠交易的是其他交易会员,艺交所平台不参与具体交易,不是买卖合同主体,也不是交易款项的收款方,不负有款项返还义务,所谓的虚拟账户是与第三方银行合作单位进行的邮币卡平台的会员支付结算工具,不是艺交所收取买卖合同款项的收款账户。

  第四,李德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相当的投资经历和经验,充分了解艺交所的性质和交易平台功能,知晓交易物品的市场盈亏风险。

  李德忠的每次交易均是个人的自主自愿所为,对其账户所入资金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此,李德忠的交易损失是其对市场行情走势判断的偏差所导致,与艺交所无关。

  第五,对于艺交所的现货交易,监管部门从未给出否定性交易效力的认定,更没有认定非法而取消之前的全部交易。

  截止目前为止,尚没有政府行政部门认定艺交所邮币卡交易平台交易无效的情况发生,李德忠无权单方认定其在艺交所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无效。

  另外,李德忠依据国发[2011]38号文主张交易无效不能成立,且不提该文件内容是否有针对具体交易平台的性质认定,仅就该文件的性质就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违反该文件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楼
123456 发表于:2018/11/21 19:51:00

  李德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艺交所返还132201元整;2.艺交所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艺交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为工艺艺术品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艺交所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5年5月,艺交所成立艺交所邮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供邮币卡实物交易的平台服务。李德忠于2015年7月在交易中心注册成为交易会员,多次进行邮票藏品交易。

  李德忠在交易中心注册时,必须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交易规则,该交易规则载明:第二章会员管理:本平台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本平台交易必须在交易会员间进行。经本平台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交易会员入市申请表》、《交易会员入市协议》、《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到本平台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签署会员资金存管合同后,即正式取得本平台交易会员资格。交易会员同意本平台按照托管申请、交易申请等调整其实物账户的藏品实物持有量,划拨其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并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第三章藏品管理规定:持有本平台上市藏品的交易会员,在本平台发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结束日前委托经纪会员申请托管交易。申请托管交易的藏品经本平台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进入本平台指定的保管库。第四章挂牌交易规定:对于本平台首次挂牌交易的藏品,交易会员可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提出申购申请。交易会员提出申购申请时,应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资金,申请成功后,交易会员资金账户中对应的全额申购款及交易手续费将实时冻结。交易会员可在交易时间内提出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交易申请视为交易会员向本平台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进行结算。交易申请包括买入申请和卖出申请:交易会员提交买入申请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本平台将根据买入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资金,在应价合适时完成撮合交易。交易会员提交卖出申请时,应保证实物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可交易藏品。本平台将根据卖出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可交易藏品,在应价合适时完成撮合交易。本平台根据交易会员提出的申购申请或交易申请撮合交易会员之间的交易。交易达成后,无论是部分成交还是全部成交,均同意根据平台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转移卖方交易会员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给买方交易会员,同时划转买方交易会员对应的资金给卖方交易会员。交易达成后,买方交易会员可申请实物提取。第五章资金结算规定:交易会员必须在本平台指定的资金存管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签署会员资金存管合同。交易会员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在资金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间自由划拨。第六章保管及交收规定:买方交易会员可以在交易时间内申请提取实物账户下的藏品,若买方交易会员不申请提取实物,则视为同意委托本平台保管,并缴纳保管费。

  点击同意交易规则后,会员需填写开户信息并点击“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告知书及投资者须知中各条款内容”,该提示书上载明:“本平台交易是指会员通过本平台交易系统购买或转让藏品实物。藏品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平台线上交易作为一种创新的实物交易模式,自身的交易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以及影响价格波动的其他因素出现,都可能影响藏品交易价格,或由于本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对本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可能影响交易主体资格、交易规则等各个方面的变化;鉴定评估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提货风险、技术风险、交易藏品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账号密码泄露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平台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委托交易业务。此后,会员需点击“我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艺交所交易会员入市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会员,乙方:艺交所邮币卡交易部。甲方根据乙方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在乙方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申请成为乙方交易会员,享有乙方为交易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可在乙方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甲方权利:甲方自愿成为乙方交易会员,并可以自主在乙方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甲方义务:甲方保证已阅读乙方的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知晓交易方法,并同意遵守该等文件。甲方已阅读并理解会员交易风险提示书,知晓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对于通过甲方账户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全部视为甲方发出。甲方承诺,对上述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一旦执行甲方通过账户密码提交的交易指令,成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交易指令。

  艺交所(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根据需要为乙方分别开立市场交易保证金和市场货款两个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甲方为投资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与投资者在市场开立的虚拟资金账户建立银商同资金转账对应关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内部设立的虚拟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归投资者所有,除用于投资者的出入金交易和结算交易手续费、盈亏款项、违约金、货款交收、相关运输费用的收付外,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若乙方擅自挪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资金造成客户损失的,乙方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7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至艺交所就交易中心是否符合《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进行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一审法院另查,李德忠注册后进行过多笔邮票买入、卖出的交易及入金、出金的操作。现因政策原因,交易中心的邮币卡买卖均已暂停。

  一审法院认为,李德忠在交易中心注册成为交易会员,其在注册时以电子签约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平台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在乙方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申请成为乙方交易会员,享有乙方为交易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可在乙方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规则载明:交易申请包括买入申请和卖出申请,平台根据交易会员提出的申购申请或交易申请撮合交易会员之间的交易。故艺交所提供涉案交易的交易撮合、资金结算、标的物托管等服务,与李德忠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李德忠与其他交易会员之间形成涉案邮票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德忠在交易中心与其他交易用户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以及艺交所是否据此产生返还入金出金差额的法律责任。

  李德忠主张诉争的邮票买卖属于非法期货交易,且违反国发[2011]38号文,系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一审法院对此的意见为:首先,交易中心在交易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涉案邮币卡交易的性质系现货、实物交易,邮币卡必须经过鉴定后才能入库,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提出的申购申请或交易申请撮合交易会员之间的交易。交易达成后,转移卖方交易会员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给买方交易会员,同时划转买方交易会员对应的资金给卖方交易会员。交易达成后,买方交易会员可申请实物提取。可见,涉案交易标的物系邮票实物,并非期货交易中的标准化合约;货物交割时间由交易会员自主决定;交易报价并非交割货物时的远期价格,而是买卖货物的即时价格,上述交易模式及法律特征均与期货交易有本质区别,故李德忠主张涉案交易系期货交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二,李德忠主张艺交所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但该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李德忠据此主张涉案交易无效,于法无据;第三,艺交所曾通过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具备相应资质,其交易模式也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检查,李德忠未举证证明涉案交易具有“非法目的”;第四,艺交所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有《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者在市场开立的虚拟资金账户的性质,该账户中的资金由投资者控制,归投资者所有,李德忠主张其账户内资金由艺交所占有并分配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五,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实物电子交易、结算等服务,会员开户时需阅读并点击确认相关交易规则及风险提示,李德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交易的性质和内容,并承担交易合同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其在交易中心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李德忠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亦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诉争交易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李德忠与其他交易用户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基于此,李德忠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艺交所返还投资出金入金差额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李德忠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李德忠是否受交易规则约束;二、艺交所提供软件所买卖的对象是否为期货合约以及艺交所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关于李德忠的交易对象是否为艺交所问题;四、艺交所是否承担返还李德忠入金出金差额的责任。

  第一,李德忠表示自己没有在平台上进行过注册,是自己将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交给艺交所工作人员,由艺交所工作人员注册完成后将操作平台的用户名及密码交给自己来操作,否定自己是艺交所平台的交易会员,没有点击过同意交易规则,但却认可自己在平台上进行了交易,交易的目的就是通过买卖邮币差价,来获取利润。本院认为,李德忠主张注册不是自己完成的,但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李德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交易的性质和内容,按照其在注册时以电子签约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平台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在乙方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申请成为乙方交易会员,享有乙方为交易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可在乙方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李德忠就应该受交易规则的约束,了解交易规则的内容。

  第二,关于李德忠通过艺交所提供软件所买卖的对象是否为期货合约问题以及艺交所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本案中,李德忠认可每次交易有明确的商品代码及商品名称,交易的价格也是即时价格,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艺交所邮币卡平台所上线的交易标的为国家发行的邮票藏品现货实物,且交易软件提供有申请提取实物的交割程序。虽然李德忠表示自己没有提出过申请提取实物,但不能据此就当然的认为艺交所邮币卡平台提供的交易对象不是实物,而是邮币卡的标准化合约,李德忠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艺交所曾通过了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具备相应资质,其交易模式也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检查。截止目前为止,没有政府行政部门认定艺交所邮币卡交易平台交易无效,李德忠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德忠主张艺交所提供软件所买卖的对象为期货合约以及艺交所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德忠主张艺交所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一节,经本院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德忠据此主张涉案交易无效于法无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李德忠的交易对象是否为艺交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李德忠主张其账户中的资金被艺交所占有,软件上的交易都是“假装在进行邮币卡买卖”。但现有证据表明,艺交所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有《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者在市场开立的虚拟资金账户的性质,该账户中的资金由投资者控制,归投资者所有,李德忠也认可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自由控制资金进出,因此其主张账户内资金由艺交所占有并分配并无事实依据;按照艺交所的交易规则,李德忠进行买卖交易后,相应的款项划入到交易对象账户中,至于软件上的交易行为是否为虚假交易问题,李德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李德忠关于交易对象为艺交所,且艺交所操控平台虚假交易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艺交所是否承担返还李德忠入金出金差额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综合来看,使用艺交所提供的软件进行交易需阅读并点击确认相关交易规则及风险提示,基于李德忠能够使用艺交所提供实物电子交易、结算等服务,本院有理由认为李德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了解艺交所的性质和交易平台功能,知晓交易物品的市场盈亏风险。李德忠也认可其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是为了获取买入与卖出之间价格的差额,交易中有过赢利,也有过亏损,因此,李德忠与其他交易用户之间的交易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通过《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及《交易规则》约定内容及交易运作来看,与李德忠交易的是其他交易会员,艺交所平台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并非买卖合同主体,亦非交易款项的收款方,故不应负有款项返还义务。基于此,李德忠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艺交所返还投资出金入金差额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德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李德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伟

  审判员

  胡君

  审判员

  张君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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